2026年1月24日察右前旗农牧和科技局接到黄旗海湿地保护中心反馈的信息,编号48号土镇一0124-01摄像机拍摄到有人捕鱼,接到反馈信息第一时间我局派执法人员联合察右前旗林草局一行7人来到黄旗海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光在黄旗海冰面上进行捕鱼,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现场取证,情况属实。
当事人王*光,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定。”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给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026年2月10日察右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对王*光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经过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因当事人王*光儿子做两次开颅手术,家庭困难、情况特殊、鉴于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发放宣传黄旗海禁止非法捕捞的通知并承认错误,减轻社会影响,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资源破坏,对当事人王*光依法作出没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罚款人民币1000元。
参照2024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9 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适用情形:渔获物不足10千克的”。“处罚幅度: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鱼获物7.05公斤、塑料铲1把、网片4片(50x1米)、冰串1个。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3月26日2026年4月7日.在公示期间对于有异议的来信;来电反映.
受理单位: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0474-3999315
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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