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办发〔2023〕30号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察右前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发布 2023年 4月
为进一步加强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旗政府管辖的区域特点,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效防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编制了《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审核。即日起实施。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旗长: 2023年 4月 2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提高察哈尔右翼前旗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救援队伍安全放在首位,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努力保护好重要目标和生态安全。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依法规范,高效有序。旗、乡镇、村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20〕99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察哈尔右翼前旗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察哈尔右翼前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与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设立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旗抗灾工作。
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
总 指 挥:旗委副书记、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旗政府副旗长(分管地质灾害)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旗人武部部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旗气象局局长
旗交通运输局 局长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 0474-3902378
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 0474-3901122

(1)负责地质灾害时部署和组织旗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预案开展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地质灾害和行动。
(2)按照市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报告,分析、判断地质灾害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分析、判断地质灾害趋势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4)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旗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5)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建地质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工作。
(6)统一指挥全旗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协调旗人武部、武警中队等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7)根据应急需求,请求市人民政府提出跨区域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8)协调跨部门和地区地质灾害应急数据共享、地质灾害设防工作衔接和减灾设施保护,督导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平台、设施和物资准备。
(9)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10)承担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1)在旗委、旗政府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科学调度。
(2)按照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报告、分析、判断地质灾害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指挥有关部门和乡、镇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出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示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地质灾害工作。
(4)负责调整、充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工作力量,解决地质灾害存在的主要问题;按业务范围明确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切实抓好地质灾害的思想、组织、物资的“三落实”。
(5)组织检查全旗及各乡、镇内重点工程的地质安全,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6)组织协调并指挥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7)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对地质灾害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8)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9)及时向上级报告地质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10)负责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等重要工作。
2.1.3 常务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的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替总指挥履行其职责。
(2)按照常务副总指挥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救灾工作。
(3)负责地质灾害医疗求助保障等工作。
(4)承担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的指挥工作;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履行其职责。
(2)按照副总指挥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救治工作。
(3)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工作。
(4)承担旗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旗委组织部、旗委宣传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教育体育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交通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旗林草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气象局、旗供电分公司、自来水公司、通信公司、旗人民武装部、旗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等部门负责人。
旗委组织部:负责了解、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旗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修订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统筹指导全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旗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旗应对地质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
自然资源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对本旗区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旗人民武装部:根据抗灾需要,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农牧科技局、林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进行调查、认定;指导各区、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旗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根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本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生活设施;指导协调相关受灾企业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统计报告全旗工业受灾情况。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对商贸企业、市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外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统筹协调旗内各行业大数据,为灾情研判提供依据;负责迅速了解灾区的通信状况,统一调集旗内各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拨付。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与旗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旗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旗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教体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开展危及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
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组织调动公安、式警队伍,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撒,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实施营。
民政局(旗红十字会):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安排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全旗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旗委、旗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人社局: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师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燃气(天然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各乡镇和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水利局:负责水务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水务范围内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水务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危及水务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及险情排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督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恢复生产安全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旗自然资源局和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基层地质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武警中队: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自来水公司:负责服务范围内的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服务范围内灾区自来水供应和污水排放。
供电分公司:负责灾区范围内电力系统恢复及所辖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通信公司: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还应当承担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工作。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旗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2.3.1贯彻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
2.3.2及时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本级应急预案。
2.3.3旗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
2.3.4按有关规定,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对外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救援、应急处置等信息。
2.3.6指导、协助各乡镇建立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2.3.7建立和维护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旗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2.3.8组织应急资源调查,统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2.3.9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3.10指导、协助各乡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11承担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人武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公安局、旗财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参加抗灾。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人武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交通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旗人民武装部、旗消防救援大队、旗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对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组织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抢修;清理灾区现场。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自然资源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气象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灾情发展,汇总灾情,做好灾情监测防范;汇总气象信息,做好气象后续趋势判断及预测;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军工科研等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交通运输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运;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水源,强化灾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由旗公安局牵头,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司法局、旗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旗公安局、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各种设施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输力量,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畅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
由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备,保障抗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民政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气象局、旗供电分公司、旗人民武装部、旗消防救援大队、旗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调集和发放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抗灾新闻报道,及时发布灾情和抗灾进展等重要信息;做好社会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灾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财政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损房屋进行排查和安全鉴定;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对灾害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旗财政局、旗应急管理局、旗教育体育局、旗司法局、旗自然资源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气象局、旗工业园区管委会、旗供电分公司、旗人民武装部、旗消防救援大队、旗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科学指导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灾区恢复重建筹备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模式成立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灾工作。
当察哈尔右翼前旗发生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其情况应在受灾地区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抗灾工作。当察哈尔右翼前旗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视情况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旗人民武装部、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气象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主要职责:了解灾区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旗工作部署;根据灾区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灾行动;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次生衍生灾害。完成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地质灾害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旗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4)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1)建立旗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旗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旗应急指挥平台以及全旗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旗自然资源局会同各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分别在乡、镇、村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点,以乡、镇群测群防为中心,以村群测群防监测网点为基础,建立并完善由旗、乡镇、村组成的3级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地质灾害险情排查。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村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单位,对本区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时,由旗自然资源局、旗气象局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并对公众发布,并同时通报旗应急管理局。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一级(红色)及以上时,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并对公众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
旗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旗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旗气象局结合预测气象信息和地质环境条件,适时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地质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地质灾害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落实地质灾害责任人,加强各专业抢险队的建设。
工程准备。
①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各类地质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②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③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抗灾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④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各类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⑤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地质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各类地质灾害的应急方案。
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一定数量的物料,并合理配置。
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预报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督导检查。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旗地质灾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四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三级、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二级和一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四个等级。
4.1 四级响应
因灾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向乡、镇政府、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命令,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首先组织由受灾地区干部和群众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查明情况,转移救治受伤人员。根据灾情,由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动各应急队伍、武警及民兵预备役建制参加抢险救灾。
(1)抢险救援组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事故抢险,控制事故蔓延;搜救失踪人员和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险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隐患;同时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2)社会治安组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
(3)交通保障组负责事发地段道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4)医疗救治组负责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治;
(5)环境保护组负责监测现场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6)通信保障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
(7)综合协调组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受灾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8)新闻宣传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工作。
(9)救灾救助组负责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4.2 三级以上响应
4.2.1启动条件
特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4.2.2启动程序
接到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
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2.3响应措施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首先组织由受灾地区干部和群众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查明情况,转移救治受伤人员。根据灾情,由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动各应急队伍、武警及民兵预备役建制参加抢险救灾。
(1)抢险救援组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事故抢险,控制事故蔓延;搜救失踪人员和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险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隐患;同时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2)社会治安组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
(3)交通保障组负责事发地段道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4)医疗救治组负责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治;
(5)环境保护组负责监测现场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6)通信保障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
(7)综合协调组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受灾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8)新闻宣传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工作。
(9)救灾救助组负责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4.3 指挥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时,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旗委宣传部,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根据指挥部安排,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部队及医疗等部分成员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投入应急救援行动。
(1)灾害现场由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首先进入,对灾害现场进行安全评估,以保证应急救助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无谓的伤亡和损失。
(2)消防救援队、矿山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专业救援队伍,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受困人员;开展现场伤病员医疗救护、伤员转移救治、伤员及灾民心理援助工作。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4)调查灾情险情、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安全区域并密切监视灾害发展动态,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封锁危险区,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监测,排查隐患,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5)紧急组织危险区内群众转移避让,疏散安置受灾并无家可归的受灾群众。调用应急物资和装备,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9)开展其他重要事项。
(10)各乡、镇政府应急处置
1)灾区所在各乡、镇政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2)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3)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
4)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6)采取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以保证应急救援行动的精确性和救灾效率。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旗委、旗政府和旗应急委,由旗政府或旗应急委指挥和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地区的,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4)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旗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旗政府报请市政府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旗、乡、镇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7.1 信息上报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信息报告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0474-3902378、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0474-3901122、110)、传真等方式上报。
4.7.2 信息报告程序与时限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监测单位或监测人要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并在1小时内报旗人民政府、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旗人民政府、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总时限不得超过灾害发生后4小时。
(3)发生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旗人民政府、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4.7.3 接报处置
旗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及时、主动、全面调度核实,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报告要求立即报告,同时将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一并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及时续报重要进展情况。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终报。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旗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受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受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4.9 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织足够力量对受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相关部门应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查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旗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应当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的乡、镇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事发地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6.1.1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突发地质灾害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自治区和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本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6.1.2辖区乡、镇政府应当将突发地质灾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突发地质灾害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突发地质灾害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6.1.3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6.2.1合理规划和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辖区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6.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地质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6.2.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6.3.1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3.2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辖区乡、镇政府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和各级及时准确掌握地质灾害信息。
6.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6.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突发地质灾害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6.4.2 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6.5.1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护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5.2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6.6.1旗交通运输局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6.6.3公安机关、武警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7.1加强地质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人武部、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突发地质灾害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7.2组织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6.7.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旗、乡、镇政府及村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6.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6.8.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教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地质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6.8.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9.1 组织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旗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分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6.9.2 旗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及时提供全旗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6.9.3 旗气象局做好全旗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6.9.4 旗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影像资料等,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提供支撑。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6.11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旗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6.12.1 旗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各相关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旗、示范社区建设。
6.12.2 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对辖区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地质灾害包括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或者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本预案所称地面塌陷,是指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制定,报旗委、旗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旗委、旗政府审批。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7.3责任与奖惩
(1)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2)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1)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2)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察哈尔右翼前旗概述
附件4: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一览表
附件1:概述
察哈尔右翼前旗,隶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8′-113°40′,北纬40°41′-41°13′。察哈尔右翼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乌兰察布市中南部。东接兴和县,南邻丰镇市,西邻卓资县,北连察哈尔右翼中旗,中间环绕乌兰察布市区。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察哈尔右翼前旗总人口为20.85万人。
察哈尔右翼前旗总面积2440平方千米,人口20.85万人(2020年),全旗现有蒙、回、满等18个少数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旗人民政府驻土贵乌拉镇。察哈尔右翼前旗下辖5个镇、4个乡:土贵乌拉镇、平地泉镇、玫瑰营镇、巴音塔拉镇、黄旗海镇、乌拉哈乌拉乡、黄茂营乡、三岔口乡、老圈沟乡。
察哈尔右翼前旗地貌为盆地,属浅山丘陵区,东、西、南三面多山,丘陵起伏连绵,中为辽阔的冲积平原。主要山脉有伤青山、大脑包山、灰腾梁、琵琶梁等。丘陵山区占总面积的51%,平原滩川区占45%,察哈尔右翼前旗沙化面积15万亩,占总面积的3.6%。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布最广的是栗钙土,草甸土和沼泽土,盐土和黑钙土面积较小。
地震
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烈度属小于7度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地震活动较弱。据资料记载,旗内地震活动大部分在震级4级以下,破坏性较小,察哈尔右翼前旗属低山丘陵区,岩石较坚硬,山坡低缓,山体稳定性较好。
气候
察哈尔右翼前旗多寒干燥,风多雨少,昼夜温差大,气候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冬季长达五个月之久,年均气温为4.5°C。最高气温为39.7°C。(出现在1965年05月22日),最低气温-34.4°C。年降水量376.1㎜,且多集中在7~8月上旬。年均无霜期131天。早霜一般在9月10日左右出现,晚霜(因山、滩区气候不同)在3月23日~5月30日之间。风向多为偏西风。
交通
全旗境内“8公5铁”纵横交错,高速、高铁、机场等大交通格局已形成。G6(丹拉)、G55(二广)高速公路,110、208国道和在建的准兴运煤专线、集张、集通、集二、丰准和拟建的京呼高铁共“6公6铁”穿境而过。
乌兰察布高铁站位于察右前旗新区的东北部(北至集宁新区平地泉西街、南至友谊大道、东至商都街,西至达尔登大道),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按照市委确定的将乌兰察布市高铁站区打造成为“立体交通的枢纽、中心城区的亮点、商务经济的高地和面向国际的窗口”的总体定位,察右前旗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总投资约11.68亿元,重点实施“两横四纵”道路及道路两侧绿化、站前广场、景观水系工程和站房东西两侧商业配楼建设。
全旗5个镇、4个乡,全部通了沥青水泥路,通畅率为100%,全旗公路路网基本形成县乡村相互联结的公路网络。
河流分为内陆河黄旗海水系和外陆河水定河水系,主要内陆河有霸王河。黄旗海水约14万亩,是内蒙古自治区8大湖泊之一黄旗海是察哈尔右翼前旗最大的湖泊,东西长约20㎞,南北宽约9㎞,面积达110平方公里,占察哈尔右翼前旗总面积的4%。
截止到2008年,察哈尔右翼前旗浅层水位埋深约2m~5m之间,主要分布在黄旗海周围和马连滩盆地。
察哈尔右翼前旗消防救援大队成立于1997年,中队始建于1980年,共同启负着全旗2440平方公里的防、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
大队现有干部6人,中队指战员18人,其中党员13人,团员11人;消防车辆共6辆,其中水罐车2辆、泡沫水罐联用车1辆,登高车1辆,抢险救援车2辆。公务执勤车辆4辆;营区占地面积13497.3平方米,建筑面积3596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内部功能齐全,设有党委会议室、车库、餐厅、理发室、医务室、综合娱乐室、电子阅览室、接待室、荣誉室、晾衣房等库室。
风险评估
察哈尔右翼前旗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干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少量的地面裂缝、河岸坍塌等地质灾害。旗内地质地貌条件较为复杂,属断裂发育地带,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较为发育,近年因采矿活动工程建设人为形成遗留地质灾害隐患点增多。
地质灾害的发生可能直接使生产设施及水、电、燃气等生命线受损,导致泄露、火灾和爆炸。 可能导致的衍生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疫情传播以及大范围的心理疾病等;社会安全事件,救援和善后处置的不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
应急资源调查
全旗已初步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应对地震、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显著提高。对应急资源的满足程度、使用效率、调度能力和技术能力进行了简要分析。总体上,当前的应急资源能够满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1、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完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具备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基础和志愿者队伍规模不断壮大,在培训演练方面还需提升。
2、应急物资储备能够满足常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但物资储备的体系建设和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3、避难场所的运行机制还需要完善,尤其是人员疏散的交通保障、相应物资的保障措施还有待明确。
4、应急资源的体系建设和总体规划需完善,尤其在应急救援队伍的结构和层次以及应急资源储备的结构和层次这两个方面。
另外建议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能力建设和研究,主要在技术装备(尤其是航空消防方面)以及5G和智能设备应用两个方向。
附件3:察哈尔右翼前旗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
序号 | 应急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备注 |
1 | 总指挥 | 班秀萍 | 旗委副书记、旗长 | |
2 | 常务副总指挥 | 许恩志 |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 |
3 | 副总指挥 | 甫海燕 |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 |
4 | 崔志国 | 旗政府副旗长 | ||
5 | 魏建明 | 旗政府副旗长 | ||
6 | 尚晓宏 | 旗政府副旗长 | ||
7 | 梁翼 |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 ||
8 | 李雪峰 |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 ||
9 | 郭强 | 旗人武部副部长 | ||
10 | 马力 |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 ||
11 | 杨勇 |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 ||
12 | 郭春宝 | 旗气象局局长 | ||
13 | 赵杰 | 旗交通运输局 局长 | ||
14 | 王治国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 ||
15 | 防办主任 | 马力 |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 |
16 | 成员 | 闫建伟 | 旗组织部长 | |
17 | 任劲松 |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 ||
18 | 赵启文 | 旗政府办副主任 | ||
19 | 薛磊 | 旗政府办副主任 | ||
20 | 王俊生 |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 ||
21 | 任培培 | 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
22 | 张甲奇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
23 | 王春明 | 旗公安局副局长 | ||
24 | 刘亮 | 旗民政局局长 | ||
25 | 刘效杰 | 旗司法局局长 | ||
26 | 邓英魁 | 旗财政局局长 | ||
27 | 杨宏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 ||
28 | 成员 | 席明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
29 | 杨利平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
30 | 贾瑾 | 旗林草局局长 | ||
31 | 吕宝平 | 旗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 ||
32 | 刘建军 |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 ||
33 | 贾志刚 | 旗水利局局长 | ||
34 | 周晓 |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 ||
35 | 张斌 |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 ||
36 | 马贵廷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 ||
37 | 张云贵 | 旗园林服务中心主任 | ||
38 | 冀东 | 新区建设管委会主任 | ||
39 | 徐永明 | 天皮山园区管委会主任 | ||
40 | 王向东 | 融媒体中心主任 | ||
41 | 王河 |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
42 | 王东海 | 旗供电分公司经理 | ||
43 | 陈艺文 | 森林公安局局长 | ||
44 | 祁小明 | 呼铁局土贵乌拉站站长 | ||
45 | 景宇彪 | 土贵乌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6 | 田日东 | 平地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7 | 梁晓辉 | 玫瑰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8 | 邢江峰 | 巴音塔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9 | 田聪慧 | 黄旗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 ||
50 | 王少军 | 三岔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1 | 赵利荣 | 黄茂营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2 | 刘冰 | 乌拉哈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3 | 斯琴 | 老圈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4 | 贾敬源 | 旗交警大队教导员 |
名 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内蒙古应急指挥中心 | 0471-4826031 | |
内蒙古应急指挥部危险化学品指挥部 | 0471-4825125 | |
乌兰察布市市政府总值班室 | 0474-8320091 | |
乌兰察布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 0474-4852039 | |
乌兰察布市市总工会 | 0474-8321139 | |
乌兰察布市市气象局 | 0474-8386946 | |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 | 0474-3902378 | |
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 | 0474-3901122 | |
公安局 | 110 | |
燃气抢险 | 96707 | |
供电抢修 | 96266 | |
供水抢修 | 0474-5202667 | |
交警部门 | 122 | |
消防部门 | 119 | |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 0474-2313113 |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医院 | 0474-3902465 |
存放地点: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救援站 保管人(电话):王河
装备名称(型号) | 装备数量 | 单位 | 备注 |
水罐消防车 | 2 | 辆 | |
泡沫消防车 | 1 | 辆 | |
32米登高平台消防车 | 1 | 辆 |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2 | 辆 | |
公务执勤车 | 4 | 辆 | |
无人机 | 1 | 架 | |
消防头盔 | 61 | 顶 |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74 | 套 | |
消防手套 | 92 | 套 | |
消防安全腰带 | 37 | 条 |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80 | 双 |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12 | 个 |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37 | 个 | |
消防呼救器 | 28 | 个 | |
消防员方位灯 | 19 | 个 | |
消防腰斧 | 18 | 把 |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25 | 套 | |
防静电内衣 | 4 | 套 | |
消防护目镜 | 43 | 个 | |
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 | 33 | 顶 | |
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 | 50 | 套 | |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 | 65 | 套 | |
消防员抢险救援靴 | 40 | 双 | |
骨传导通话装置 | 4 | 套 | |
手持电台 | 14 | 台 | |
有毒气体探测仪 | 1 | 台 |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1 | 台 |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 1 | 台 | |
测温仪 | 1 | 台 | |
生命探测仪 | 1 | 台 | |
锥型事故标志柱 | 11 | 个 | |
隔离警示带 | 5 | 个 | |
闪光警示灯 | 2 | 个 | |
手持扩音器 | 2 | 个 | |
躯体固定气囊 | 1 | 台 | |
肢体固定气囊 | 1 | 台 | |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4 | 台 | |
救生照明线 | 2 | 台 | |
折叠式担架 | 2 | 台 | |
伤员固定抬板 | 1 | 台 | |
多功能担架 | 1 | 台 | |
消防救生气垫 | 1 | 个 | |
救生缓降器 | 3 | 个 | |
医药急救箱 | 2 | 个 | |
气动起重气垫 | 1 | 个 | |
救援支架 | 1 | 个 | |
救生抛投器 | 1 | 个 | |
救生软梯 | 1 | 个 |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1 | 套 | |
液压破拆工具组 | 2 | 套 | |
双轮异项切割锯 | 1 | 台 | |
无齿锯 | 1 | 台 | |
液压千斤顶 | 1 | 台 | |
毁锁器 | 1 | 台 | |
绝缘剪断钳 | 1 | 个 | |
外封式堵漏袋 | 1 | 个 | |
捆绑式堵漏袋 | 1 | 个 | |
下水道阻流袋 | 1 | 个 | |
金属堵漏套管 | 2 | 个 |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2 | 个 | |
木制堵漏楔 | 1 | 个 | |
无火花工具 | 1 | 个 | |
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 | 1 | 台 | |
移动式排烟机 | 2 | 台 | |
移动照明灯组 | 1 | 台 | |
移动发电机 | 1 | 台 |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 14 | 套 |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2 | 套 |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2 | 套 |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2 | 套 | |
化学防护手套 | 4 | 套 | |
防高温手套 | 4 | 套 | |
电绝缘装具 | 3 | 套 | |
防静电服 | 4 | 套 | |
消防阻燃毛衣 | 22 | 套 | |
消防员降温背心 | 8 | 套 | |
移动供气源 | 1 | 个 | |
消防用救生衣 | 16 | 套 | |
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 | 6 | 套 | |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 6 | 套 |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10 | 卷 |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2 | 卷 | |
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 | 6 | 个 |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17 | 个 | |
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 | 1 | 卷 | |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 5 | 顶 | |
空气充填泵 | 1 | 台 | |
水幕水带 | 4 | 卷 | |
多功能消防水枪 | 5 | 个 | |
直流水枪 | 12 | 个 | |
灭火救援指挥箱 | 1 | 套 | |
单兵图像传输设备 | 1 | 台 |
存放地点:察哈尔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防火办 保管人(电话):
装备名称(型号) | 数量(单位) | 备注 |
防灭火人员 | 11人 | |
防火通信车 | 1辆 | |
皮卡工具车 | 1辆 | |
加载对讲机 | 10部 | |
防火物资储备库 | 2处 | |
风力灭火机 | 110台 | |
二号工具 | 300把 | |
铲车 | 5台 | |
锹 | 200把 | |
镐 | 200把 |
附件5: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避难场所
目前,我旗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和条件,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学校、操场、停车场、大型体育运动场、机关事业单位的大型建筑设施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旗已建应急避难场所4处,为人防疏散基地。应急避难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
序号 | 场所全称 | 场所地址 | 备注 |
1 | 和丽广场应急避难场所 | 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解放路 | |
2 | 土镇人民公园应急避难场所 | 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向阳街电力佳苑北侧约60米 | |
3 | 土贵乌拉诺铭广场应急避难场所 | 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土贵山公园西门入口距东300米 | |
4 | 胜利公园应急避难场所 | 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东胜利村往西约6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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