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冶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察右前旗冶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颁布令
旗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前旗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旗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自身的生产特点,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效防范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前旗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编制了《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前旗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审核。
本预案,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批准发布, 2023 年 4 月 20 日正式实施。本旗所有部门和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执行。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旗长: 2023年 4月 20日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察哈尔右翼前旗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冶金工贸企业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旗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各自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旗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必要时由旗政府或者旗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科学施救,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职责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领导、反应灵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相关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8)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十三届第八十一号修订,2021年4月29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令)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22)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20
10)《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12)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13)《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乌兰察布市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 《察哈尔右翼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应对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管辖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安 全事故的处置,或发生在其他区域须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参与救援的涉及冶金工贸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冶金工贸企业一般事故冶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冶金工贸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本行政区域的一般事故;
3)按照上级和乌兰察布市党委、政府要求,救援程度困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需要乌兰察布市协调各方力量应急处置的冶金工贸企业事故;
4)其他需要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处置的事故。
3)应急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5 事故分级
冶金工贸企业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原因而引发的事故,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可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旗冶金工贸企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组成。
本预案上与《乌兰察布市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察哈遥右翼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辖区内各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冶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中心办公室),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总 指 挥: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旗政府分管副旗长
旗应急管理局、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旗纪委(监委)、旗政府办公室、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生态环境局、旗财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民政局、旗气象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察哈尔右翼前电力分公司、联通察哈尔右翼前分公司、电信察哈尔右翼前分公司、移动察哈尔右翼前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1)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主要应急职责: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一般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冶金工贸企业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冶金工贸企业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根据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日常管理职责:
(1)保证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投入。
(2)组织设立冶金工贸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组织冶金工贸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应急中心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474-3901122。
主要应急职责:
(1)负责冶金工贸企业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
(2)负责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的传达,各组之间的协调联系;
(3)向上级汇报冶金工贸企业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参与冶金工贸企业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日常管理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事故的冶金工贸企业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冶金工贸企业危险源、危险区域。
3)总指挥职责
(1)决定启动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全旗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统一组织指挥、部署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工作。
(3)在全旗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 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旗委、旗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 和乌兰察布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1)在总指挥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根据事故信息提出应急救援建议。贯彻落实总指挥各项指令。
(3)特殊情况下,经总指挥授权,代行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其他工作。
5)成员单位职责任
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并按照各自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参与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旗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旗政府办公室:
(1)及时向旗委、旗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领导报告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落实旗委、旗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
旗纪委(监委):
(1)负责监察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2)参与冶金工贸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3)负责冶金工贸企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旗委宣传部:
(1)负责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现场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组织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旗总工会: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参与冶金工贸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旗应急管理局:
(1)负责冶金工贸企业事故报告和跟进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向应急指挥中心建议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3)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建立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提出应急救援意见建议为应急指挥中心参考;
(5)协调调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业预案制定、备案和演练,组织全旗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指导和依托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社会应急救援体系;牵头负责灾后救助工作;
(6)根据旗政府的委托,组织指导开展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旗公安局:
(1)组织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伤员搜救。
(2)参与冶金工贸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制定冶金工贸企业事故中灭火及部分抢险救援方案;
(2)负责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被困人员的搜救,组织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堵漏及冷却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3)加强队伍训练和装备建设,根据我旗冶金工贸企业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训练和演练;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旗交警大队:
(1)负责制定冶金工贸企业事故中交通处置应急方案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2)负责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制定冶金工贸企业事故中救护应急方案;确定救护定点医院和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培训相应医护人员;
(2)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3)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4)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联系落实冶金工贸企业事故中涉及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
旗生态环境局:
(1)负责制定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及时测定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3)负责调查冶金工贸企业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旗财政局:
负责保障救援与抢险等应急资金临时周转、有关部门的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经费以及人员救助费用。
旗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处置;
(2)负责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特种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涉事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组织指导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组织、筹备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物资;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
(2)城市燃气等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处置;
(3)参与该类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调动应急救援组织作为后援力量参加救援行动。
旗民政局:
负责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旗气象局:
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方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和预报、预警发布。
联通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电信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移动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
负责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维护等工作。
察哈尔右翼前旗供电分公司:
(1)负责制定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供用电应急方案
(2)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关的电力装备;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负责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善后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应急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及时向旗应急指挥中心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3指挥权替代
当总指挥不在察哈尔右前旗时,由副总指挥代替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冶金工贸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是生产安全监测预测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冶金工贸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冶金工贸企业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监测预测的有关信息,做好预警发布及预警响应工作。
根据可能造成的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冶金工贸企业事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级别:因根据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工贸企业自身生产过程造成的情况,或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经应急指挥中心研判可能发生一般工贸企业事故。
黄色预警级别:因根据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工贸企业自身生产过程造成的等情况,或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人以下重伤,经应急指挥中心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工贸企业事故。
橙色预警级别:因根据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工贸企业自身生产过程造成的等情况,或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经应急指挥中心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工贸企业事故。
红色预警级别:因根据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工贸企业自身生产过程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经应急指挥中心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工贸企业事故。
蓝色预警由应急中心办公室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中心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等方式发布。
应急中心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督促冶金工贸企业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工贸企业单位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贸企业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
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的责任主体。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人民政府。
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旗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应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应急中心办公室值班电话:0474-3901122
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接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政府为处置辖区工贸企业事故的主体。根据事故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各级各部门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响应,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自治区安委会应急响应,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按《乌兰察布市冶金工贸企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乌兰察布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报告,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自治区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旗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乌兰察布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旗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乌兰察布市安委会实施救援。
1)旗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中心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报告的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旗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响应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总指挥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总指挥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总指挥提请旗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总指挥向旗委、旗政府和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3)相关部门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旗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响应
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危害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旗应急指挥中心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讯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2.1一般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
1)应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根据应急中心办公室的建议,由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启动本预案。
2)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救援专业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各救援专业组制定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临时疏散等具体行动方案,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应急中心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救援专业组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的,由应急指挥中心集中统一调配。
6)当事故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6.2.2 一般以上工贸企业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一般以上工贸企业事故报告后,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全各级各部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冶金工贸企业事故:政府分管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请求赶赴现场或到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以上冶金工贸企业事故:政府主要领导、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综合协调组:旗政府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队伍管理,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现场抢险组:由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旗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旗生态环境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消防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冶金工贸企业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应急中心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专家组: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冶金工贸专家库部分成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应急事故现场灾情的危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
监测组:由旗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迅速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抢险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组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在应急结束及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治安保卫组:由旗公安局负责,旗民政局、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旗交通运输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
供电保障组:由旗供电局分公司负责,根据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险期间事故单位区域的供电;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医疗救护组: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旗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冶金工贸企业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旗委宣传部负责,旗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撰写冶金工贸企业事故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新闻媒体人员对接;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事故调查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纪委(监委)、旗公安局、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市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旗民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一般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应急指挥中心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在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联系上级部门派遣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通过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
较大及以上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各工作组在上级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6.6 现场处置措施及抢险要点
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4) 液氨、氨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若为液氨泄漏或氨气泄漏,现场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至上风处,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抢救受伤人员时,首先要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护手套并穿戴防化服方能进入处置环节,做好防冻伤、氨中毒的安全措施。
(2)若为氨气一般泄漏,要穿好轻型防化服、防氨型呼吸面罩、防碱手套和防酸碱靴子等安全措施后,携带氨泄漏检测报警仪,进入现场进行处置。
(3)检查确定液氨漏点,进行系统的隔离工作。若隔离不了,要采用覆盖湿毛巾、湿碎布或湿棉被,并视情况采用现场消防水泡和消防水带对液氨进行喷射稀释。
(4)在出现氨泄漏时严禁使用钢质、铁质工具进行操作,以防出现火花导致爆炸。
(5)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选用灭火剂为: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1)正确施救。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进行抢救、抢修,防止因防护用品的错误佩戴或未佩戴,强行冒险作业等原因,造成事故扩大。
(2)封锁隔离事故现场。抢救抢修工作要统一指挥、危险区域外要设岗步哨,非抢救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处置煤气泄漏点。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抢险救援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严禁单人作业。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在泄漏现场时严禁使用钢质、铁质工具进行操作,以防出现火花导致爆炸。
(4)处理次生、衍生灾害。煤气泄漏引起的火灾事故时,可选用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前须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厘米的煤气管道着火,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
(5)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6)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对爆炸地点加强警戒,40米范围内不得出现明火。
(7)医疗救护。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并开展相应医疗救护工作。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1)封锁隔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根据粉尘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应确定引起粉尘爆炸的物质类别,根据其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如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水,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可以用干沙、石灰等(不可冲击)。
(3)调集所需的粉尘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粉尘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及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5)根据粉尘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及可能发生后果。如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染料、胶木灰、煤尘爆炸会产生一氧化碳并自身分解出毒性气体;毒气的产生往往造成爆炸过后的大量人畜中毒伤亡等。
(1)首先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切勿盲目施救。
(2)根据相关技术措施和标准进行气体检测,依据“先通风,再检测,后施救”的原则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抢险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单人作业。
(4)实施救援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事故扩大。
(5)医疗救护。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并开展相应医疗救护工作。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如果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冶金工贸企业事故波及面较广,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应急指挥中心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逐步完善与属地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现场抢险处置结束,经组织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应急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组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有关人员予以监护。
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政府、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要组织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冶金工贸企业事故现场抢险结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事故调查组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
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旗人民政府结合 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
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旗消防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报政府协调实施。
应急指挥中心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灭火等专用车辆由旗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事故发生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旗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工贸企业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单位、消防大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旗公安局做好交通秩序维持,对应急车辆优先放行;交通运输局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旗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冶金工贸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纸、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应急中心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旗冶金工贸企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工贸企业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冶金工贸企业事故应急预案,报应急中心办公室备案。
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察哈尔右翼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察哈尔右翼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察哈尔右翼前旗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全旗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多种类型冶金工贸企业约100家;其中 1 户冶金工贸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灾害类型主要有火灾、爆炸、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
工贸行业领域宽、企业数量大、从业人员多,安全基础薄弱。 工贸行业企业中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成为诱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主要危险因素有易燃易爆粉尘、受限空间、不合格起重机械、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液氨等。
洗、选煤企业、各类加工企业等存在可燃性的煤尘、农产品粉 尘等,当可燃性粉尘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如果遇到碰撞、摩擦、明火、电气火花等就可能发生燃烧、爆炸。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又会使一些附着粉尘扬起,造成二次爆炸。
粉尘爆炸涉及的范围很广,煤炭洗选、木材加工、粮食和饲料加工、金属切削打磨等部门都时有发生。粉尘爆炸容易产生二次爆炸。第一次爆炸气浪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第一次爆炸的余火引燃下引起第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一般比一次爆炸时高得多,故二次爆炸威力比第一次要大得多。粉尘爆炸能产生有毒气体。一种是一氧化碳;另一种是爆炸物(如塑料)自身分解的毒性气体。毒气的产生往往造成爆炸过后的大量人畜中毒伤亡,必须充分重视。
(1)中毒:有限空间容易积聚高浓度有害物质,引起中毒。有 害物质可能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的,也可能是在作业过程中逐 渐积聚形成的。因生化反应(蛋白质腐烂)呼吸作用等产生有毒有 害气体,容易积聚,一段时间后会形成较高浓度的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一氧化碳。
(2)窒息:空气中氧气浓度过低会引起缺氧窒息。有限空间氧 气被细菌消耗导致缺氧,在有限空间中进行焊接、加热、切割作业 会消耗氧气,导致缺氧;氧气被惰性气体置换,导致缺氧。
(3)火灾、爆炸:有限空间内积聚了易燃易爆气体,易燃易爆 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火源会引起火灾、爆炸。有机物分解会 产生甲烷、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可燃气体,导致爆炸和火灾。
(1)吊物具有很高的势能,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包括成件、 散料、液体、固液混合等物料),起重搬运过程是重物在高空中的悬 吊运动
(2)起重作业是多种运动的组合:四大机构组成多维运动,体 形高大金属结构的整体移动,大量结构复杂、形状不一、运动各 异。速度多变的可动零部件,形成起重机械的危险点多且分散的特 点,给安全防护增加难度。
(3)作业范围大:金属结构横跨车间或作业场地,高居其他设 备、设施和施工人群之上,起重机可以部分或整体在较大范围内移 动运行,使危险的影响范围加大。
(4)多人配合的群体作业
起重作业的程序是地面司索工捆绑吊物、挂钩,起重司机操纵 起重机将物料吊起,按地面指挥,通过空间运行,将吊物放到指定 位置摘钩、卸料。每一次吊运循环,都必须是多人合作完成,无论哪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发生意外。(5)作业条件复杂多变:在车间内,地面设备多,人员集中,在室外,受气候、气象条件和场地限制的影响,特别是流动式起重机还涉及地形和周围环境等多因素的影响。
煤气产生及使用系统中煤气发生炉中炽热的燃料、烧红的炉壁、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以及电线短路、铁器撞击、摩擦、检修明火、雷击、静电、含硫物自燃、烟头等都可能成为引燃能量。焦炉煤气、氢气和苯蒸气的爆炸下限很低,故管道、管件或设备不严时,漏入空气中的这类气体遇到火源,就容易发生爆炸。相反,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氢气和一氧化碳的爆炸下限较高,当管道、设备不严并出现负压时,则容易吸入空气形成爆炸性可燃混合物。另外,当加热煤气管系内煤气压力过低、流量过小时,也易产生爆炸。
液氨是工贸行业常用的制冷剂。氨气是无色、有刺激性恶 臭的气体。氨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 0.5%时,人吸入 5-10min 即致死。氨具有很强的毒性,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成 污染。
电气设备线路不仅本身存在电气火灾的危险,还可能成为点火 源,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旗内工贸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腐蚀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测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超温、超压情况时,检测仪器、仪表失灵或安全阀等附件未能正常发挥作用,可能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旗内工贸类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锅炉本体存在设计、安装缺陷以及未按照锅炉使用及作业的相关标准进行安全、规范作业;锅炉以及安全附件等未进行登记或者进行相关检验、检测,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锅炉爆炸。
变配电设施、电气设备或线路绝缘因击穿、老化、腐蚀、机械 损坏等失效;电气设备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效;人体不可避免的长期接触的有触电危险的场所未采用相应等级的安全电压;用电设备金属外壳保护接地不良及人员操作监护、防护缺陷等等,均可能导致触电。
高温蒸汽、热水、生产物料等介质的输送管道、设备、法兰、阀门处等一旦物料泄漏、操作人员接触高温设备或管道,未采取防止灼烫的防护会造成灼烫。
低温介质输送过程中人员接触可能造成低温灼伤。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泄漏和操作人员人体表面相接触会造成化学 灼伤事故。
机械设备的运转部位没有防护设施,以及人员检修没有监护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会造成机械伤害。
在设备平台、人行通道等超过 2m 的场所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没有完善的防护设施造成高处坠落;作业人员从事禁忌工作,如有恐高症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可能导致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运送物料过程中,因物体摆放不当或摆放过高,有发生物体坠落对人员的砸伤、挤伤等的危险。地面上有绊脚物和油污的存在,以及照明不良或无照明设施等,有发生摔倒、碰撞的危险。
工贸类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有关车辆若相关操作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意识差,疏忽大意或违章驾驶等可能造成人员的车辆伤害。
表 -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序号 | 事故 类型 |
存在行业 | 事故发生装置(或区 域) |
危险程度 |
事故的严重程度 |
影响范围 |
1 |
火灾爆炸 |
冶金、有 色、建材、机械、轻 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 |
作业区域 |
Ⅳ(破坏性的)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 染;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
作业区域现场作业人员及周边装置、设施人员,各类火灾、爆炸事故影响范围受现场实际情况、气象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波及范围达到几百米 |
2 |
粉尘爆炸 | 煤炭洗选、木材加工、粮食和饲料加工、金属切削打磨企业 |
作业区域 |
Ⅳ(破坏性的)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 染;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
作业区域现场作业人员及周边装置、设施人员。 |
3 | 容器 爆炸 | 冶金、有 色、建材、 | 压力容器附 近 | Ⅲ(危险 的) | 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环境污染 | 作业区域现场作 业人员及较近的 |
机械、轻 工、纺织、烟草、商贸涉及使用压力容器企业 | 周边装置、设施人员 | |||||
4 |
锅炉爆炸 | 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纺 织、烟草、商贸企业。涉及使用锅 炉企业 |
锅炉附近 |
Ⅳ(破坏性的)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 染;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
作业区域现场作业人员及周边装置、设施人员 |
5 |
中毒窒息 | 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纺 织、烟草、商贸企业、另外涉及上述受限作业空间、涉氨使用企业 |
作业区域 |
Ⅳ(破坏性的)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 染;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
作业区域现场作业人员及周边装置、设施人员 |
6 |
触电 | 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纺 织、烟草、商贸企业 | 各电气、供配电设施及相关用电设备、线路场所 |
Ⅲ(危险的) |
人员伤亡 |
现场作业人员 |
7 |
灼烫 | 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烟草 | 高低温物 料、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及管道路线 |
Ⅲ(危险的) |
人员伤亡 |
现场作业人员 |
8 |
机械伤害 |
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纺 织、烟草、商贸企业 |
使用设备、检维修作业现场 |
Ⅲ(危险的) |
人员伤亡 |
现场作业人员 |
9 | 高 处 坠 落 | 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纺 织、烟草、商贸企业 | 高处作业的操作、巡 检、维修平台、设备设施顶部 |
Ⅲ(危险的) |
人员伤亡 |
现场作业人员 |
10 | 物体打击 | 冶金、有 色、建材、 轻工、纺 |
作业区域 | Ⅲ(危险的) |
人员伤亡 |
现场作业人员 |
织、烟草、商贸企业 | ||||||
11 |
起重伤害 | 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纺 织、烟草、 商贸企业 |
作业区域 |
Ⅲ(危险的) |
人员伤亡 |
现场作业人员 |
12 |
淹溺 | 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企业 | 消防水池、循环水池、事故池、水坑等区域 |
Ⅲ(危险的) |
人员伤亡 |
现场作业人员 |
13 |
车辆伤害 | 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纺 织、烟草、商贸企业 |
作业区域以及运输道路 |
Ⅲ(危险的) |
人员伤亡 |
作业人员及使用车辆场所和道路 |
附件2 察哈尔右翼前旗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备注 |
1 | 班秀萍 | 旗委副书记、旗长 | |
2 | 许恩志 |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 |
3 | 甫海燕 |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 |
4 | 崔志国 | 旗政府副旗长 | |
5 | 魏建明 | 旗政府副旗长 | |
6 | 尚晓宏 | 旗政府副旗长 | |
7 | 梁翼 |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 |
8 | 李雪峰 |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 |
9 | 闫建伟 | 旗组织部长 | |
10 | 郭强 | 旗人武部副部长 | |
11 | 马力 |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 |
12 | 任劲松 |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 |
13 | 赵启文 | 旗政府办副主任 | |
14 | 薛磊 | 旗政府办副主任 | |
15 | 王俊生 |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 |
16 | 任培培 | 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
17 | 郭春宝 | 旗气象局局长 | |
18 | 赵杰 |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 |
19 | 王治国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 |
20 | 杨勇 |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 |
21 | 张甲奇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
22 | 王春明 | 旗公安局副局长 | |
23 | 刘亮 | 旗民政局局长 | |
24 | 刘效杰 | 旗司法局局长 | |
25 | 邓英魁 | 旗财政局局长 | |
26 | 杨宏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 |
27 | 席明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
28 | 杨利平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
29 | 贾瑾 | 旗林草局局长 | |
30 | 吕宝平 | 旗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 |
31 | 刘建军 |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 |
32 | 陈登鹏 | 旗水利局局长 | |
33 | 周晓 |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 |
34 | 张斌 |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 |
35 | 马贵廷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 |
36 | 张云贵 | 旗园林服务中心主任 | |
37 | 冀东 | 新区建设管委会主任 | |
38 | 徐永明 | 天皮山园区管委会主任 | |
39 | 王向东 | 融媒体中心主任 | |
40 | 王河 |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
41 | 王东 海 | 旗供电分局局长 | |
42 | 陈艺文 | 森林公安局局长 | |
43 | 祁小明 | 呼铁局土贵乌拉站站长 | |
44 | 景宇彪 | 土贵乌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5 | 田日东 | 平地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6 | 梁晓辉 | 玫瑰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7 | 邢江峰 | 巴音塔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8 | 田聪慧 | 黄旗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9 | 王少军 | 三岔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0 | 赵利荣 | 黄茂营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1 | 刘冰 | 乌拉哈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2 | 斯琴 | 老圈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3 | 贾敬源 | 旗交警大队教导员 |
名 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内蒙古应急指挥中心 | 0471-4826031 | |
内蒙古应急指挥部危险化学品指挥部 | 0471-4825125 | |
乌兰察布市市政府总值班室 | 0474-8320091 | |
乌兰察布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 0474-4852039 | |
乌兰察布市市总工会 | 0474-8321139 | |
乌兰察布市市气象局 | 0474-8386946 | |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 | 0474-3902378 | |
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 | 0474-3901122 | |
公安局 | 110 | |
燃气抢险 | 96707 | |
供电抢修 | 96266 | |
供水抢修 | 0474-5202667 | |
交警部门 | 122 | |
消防部门 | 119 | |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 0474-2313113 |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医院 | 0474-3902465 |
附件3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一览表
存放地点: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救援站
装备名称(型号) | 装备数量 | 单位 |
水罐消防车 | 2 | 辆 |
泡沫消防车 | 2 | 辆 |
32米登高平台消防车 | 1 | 辆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2 | 辆 |
公务执勤车 | 4 | 辆 |
无人机 | 1 | 台 |
消防头盔 | 61 | 个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74 | 套 |
消防手套 | 92 | 双 |
消防安全腰带 | 37 | 根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80 | 双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12 | 台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37 | 个 |
消防呼救器 | 28 | 个 |
消防员方位灯 | 19 | 盏 |
消防腰斧 | 18 | 把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25 | 个 |
防静电内衣 | 4 | 套 |
消防护目镜 | 43 | 副 |
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 | 33 | 个 |
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 | 50 | 双 |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 | 65 | 双 |
消防员抢险救援靴 | 40 | 双 |
骨传导通话装置 | 4 | 台 |
手持电台 | 14 | 部 |
侦检器材 | ||
有毒气体探测仪 | 1 | 台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1 | 台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 1 | 台 |
测温仪 | 1 | 台 |
警戒器材 | ||
锥型事故标志柱 | 11 | 个 |
隔离警示带 | 5 | 盘 |
闪光警示灯 | 2 | 盏 |
手持扩音器 | 2 | 个 |
救生器材 | ||
躯体固定气囊 | 1 | 个 |
肢体固定气囊 | 1 | 个 |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4 | 台 |
救生照明线 | 2 | 盘 |
折叠式担架 | 2 | 架 |
伤员固定抬板 | 1 | 个 |
多功能担架 | 1 | 架 |
消防救生气垫 | 1 | 个 |
救生缓降器 | 3 | 台 |
医药急救箱 | 2 | 个 |
气动起重气垫 | 1 | 个 |
救援支架 | 1 | 架 |
救生抛投器 | 1 | 台 |
救生软梯 | 1 | 部 |
破拆器材 |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1 | 台 |
液压破拆工具组 | 2 | 台 |
双轮异项切割锯 | 1 | 台 |
无齿锯 | 1 | 台 |
液压千斤顶 | 1 | 台 |
毁锁器 | 1 | 台 |
绝缘剪断钳 | 1 | 台 |
堵漏器材 | ||
外封式堵漏袋 | 1 | 个 |
捆绑式堵漏袋 | 1 | 个 |
下水道阻流袋 | 1 | 个 |
金属堵漏套管 | 2 | 个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2 | 个 |
木制堵漏楔 | 1 | 个 |
无火花工具 | 1 | |
照明排烟 | ||
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 | 1 | 台 |
移动式排烟机 | 2 | 台 |
移动照明灯组 | 1 | 台 |
移动发电机 | 1 | 台 |
特种防护 |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 14 | 套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2 | 套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2 | 套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2 | 套 |
化学防护手套 | 4 | 双 |
防高温手套 | 4 | 双 |
电绝缘装具 | 3 | 台 |
防静电服 | 4 | 套 |
消防阻燃毛衣 | 22 | 套 |
消防员降温背心 | 8 | 套 |
移动供气源 | 1 | 台 |
消防用救生衣 | 16 | 套 |
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 | 6 | 盘 |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 6 | 盘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10 | 盘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2 | 盘 |
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 | 6 | 个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17 | 台 |
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 | 1 | 盘 |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 5 | 个 |
其他器材 | ||
空气充填泵 | 1 | 台 |
水幕水带 | 4 | 盘 |
多功能消防水枪 | 5 | 个 |
直流水枪 | 12 | 个 |
灭火救援指挥箱 | 1 | 个 |
单兵图像传输设备 | 1 | 台 |
本响应流程图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流程,适用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流程,具体如下:

察哈尔右翼前旗冶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图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2 | 内蒙古民烨科技有限公司 |
3 | 察右前旗腾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4 | 内蒙古新创冶金有限公司 |
5 | 乌兰察布市黑金炭素有限公司 |
6 | 察右前旗永安恒达特种合金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7 | 内蒙古雄盛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 |
8 | 内蒙古辰东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
9 | 内蒙古旭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
10 | 察右前旗腾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11 | 内蒙古察右前旗蒙发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12 | 乌兰察布市耀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
13 | 乌兰察布市恒泰商砼有限公司 |
14 | 乌兰察布市黑金炭素有限公司 |
15 | 内蒙古民烨科技有限公司 |
16 |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17 | 察右前旗新太兴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
18 | 乌兰察布市西蒙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19 | 内蒙古天陆实业有限公司 |
20 | 内蒙古薯都凯达食品有限公司 |
21 | 内蒙古天辅乳业有限公司 |
22 | 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乳品厂 |
附件:
察哈尔右翼前旗冶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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