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察右前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发布 2023年 4月
为进一步加强察哈尔右翼前旗防汛抗旱灾害应急能力,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旗政府管辖的辖区特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效防范应对防汛抗旱灾害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编制了《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审核。即日起实施。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旗长: 2023年 4月 20日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对察哈尔右翼前旗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分析预测和防洪、抗旱工程体系建设情况,尤其是旗内矿山、尾矿坝可能发生灾害的分析,明确察哈尔右翼前旗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防汛抗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规范防汛抗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察哈尔右翼前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在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军地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防汛抗旱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抗旱条例》2011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第四次修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20〕99号)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第一次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关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堰塞湖、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察哈尔右翼前旗处置防汛抗旱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与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1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设立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旗防汛工作。
察哈尔右翼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
总 指 挥:旗委副书记、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旗政府副旗长(分管防汛抗旱)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旗人武部副部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水利局局长
旗气象局局长
察哈尔右翼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 0474-3902378
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 0474-3901122

组织领导全旗防汛救灾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旗政府决策部署,拟订旗级有关政策和制度等,及时掌握全旗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灾害的应急处置。积极开展防汛应急体制改革,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防汛指挥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察哈尔右翼前旗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察哈尔右翼前旗防汛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负责察哈尔右翼前旗防汛队伍和物资调配;
(4)组织协调指导水灾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确定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时间;
(6)负责汛情信息收集和发布;
(7)承担旗防汛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8)承担水灾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
(9)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10)承担其他有关防汛事件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指示,统一指挥全旗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2)负责调整、充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工作力量,解决防汛抗旱存在的主要问题;按业务范围明确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切实抓好防汛抗旱工作的思想、组织、物资的“三落实”。
(3)及时了解掌握本年度的气象和水情展望。按防汛抗旱的总体要求,结合全旗及各乡镇的情况,部署新一年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检查全旗及乡镇内重点工程的防洪安全,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4)遇可能出现暴雨和洪水灾害时,视情召开成员会议,研究对策,坐镇指挥。发现重大灾情及险情时,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汇报。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灾后要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
(5)掌握主要防洪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河道行洪能力的检查。
(6)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关系,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防汛工作职责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2.1.4 常务副总指挥的职责
(1)协助总指挥负责具体的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替总指挥履行其职责。
(2)按照常务副总指挥的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负责抗洪抢险医疗求助保障、汛后防疫等工作,负责全旗及乡镇卫生方面的各项安全防汛工作。
2.1.5 副总指挥的职责
(1)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具体的指挥工作;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履行其职责。
(2)按照副总指挥的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交通安全畅通工作。
2.1.6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旗委宣传部、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教体局、工信局、交通局、城管局、卫健委、农科局、林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旗总工会、乡村振兴局、旗文化和旅游局、京蒙合作产业园区、红十字会、供电分公司、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农业银行察右前旗支行、邮政局、清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呼铁局土贵乌拉站、石油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土贵乌拉镇、平地泉镇、玫瑰营镇、巴音塔拉镇、黄旗海镇、三岔口乡、黄茂营乡、乌拉哈乡、老圈沟乡。
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水灾防治及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水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灾情的统一发布;负责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旗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的预报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水调度和干旱期水量调度工作;承担堤防、水库、水闸及水利工程防护工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完成水毁工程修复;督促有关单位清除河道、湖泊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提供水利工程蓄水、水库、河道等相关旱涝统计信息;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技术工作。
旗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旗人武部:负责联系协调民兵、军队支援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旗兵力抗洪抢险。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中队协助地方政府实施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旗发改委:负责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权限内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
旗教体局:负责指导全旗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
旗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向自治区和市财政申请有关防汛抗旱国家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旗工信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等工作;同时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活动。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开展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和防治等工作。
旗住建局:负责指导全旗建筑工地防汛和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监督工作;负责所管辖的在建项目、城市危旧房屋等部位的度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直管公房度汛工作;督导各乡镇做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和城区排涝工作。
旗交通局:负责协调做好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施工单位清除碍洪设施;对持有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车证的车辆免收所辖公路收费站(所)通行费,协调执行防汛抗旱抗洪车辆公路通行申宜;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组织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旗城管局:负责防汛期间城镇主次干道、桥洞等设施的排洪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镇积水清退后的垃圾、淤泥清除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镇环卫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旗农科局: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旱情监测及相关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农牧产品加工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工作。
旗卫健委:负责指导及时做好重特大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等工作。
旗林草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旱涝等灾害情况。
旗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旗文化和旅游局: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景区防汛应急预案,承担景区水情、汛情预警预报工作。
旗供电分公司:对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旗清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全旗城镇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受旱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组织、配合城镇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和城区排涝工作。
旗融媒体中心:加大免费播发防汛抗旱公益广告和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力度,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旗消防救援大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呼铁局土贵乌拉站:负责组织所属辖区铁路防洪安全工程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通信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工作,并于每年汛前将值班室电话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提请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察右前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旗水利局局长
2.2.1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本级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全旗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管理;指导各乡镇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拟定防汛抗旱类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防汛抗旱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及实施;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洪涝干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开展防汛抗旱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6个专业工作组,分组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
(1)监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旗气象局
成员单位:旗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和科技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干旱情况进行监测、预报;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和水文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2)工程调度组
组长单位:旗水利局
成员单位:旗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旗主要水利工程的防护及防洪和抗旱的水量调度。
(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水利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地方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4)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旗公安局
主要职责:组织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
(5)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旗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旗融媒体中心、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主要职责:组织收集、协调、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6)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水利局、交通局、卫健委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自治区和全市全旗及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比照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模式成立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防汛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汛工作。
当察哈尔右翼前旗发生较大以上破坏性防汛抗旱事件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视其情况应在受灾地区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由常务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防汛工作。现场指挥部由旗人民武装部、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主要职责:了解灾区防汛抗旱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旗地指工作部署;根据灾区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防汛抗旱行动;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次生衍生灾害。完成旗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旱抗洪设防监管、防汛抗旱事件应急准备、防洪防旱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防汛抗旱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洪涝干旱影响因素,充分考虑洪涝干旱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洪涝干旱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洪抗旱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洪涝干旱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洪涝干旱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洪涝干旱监测预报
旗气象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旗各类洪涝干旱观测数据,对全旗洪涝干旱活动趋势进行分析判定,提出汛情旱情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年度防洪防旱减灾工作意见。加强灾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洪涝干旱预测意见和可能与灾害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旗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市发布的洪涝干旱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洪涝干旱预报发布后,旗政府根据预报的灾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应急期。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当地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在加强灾情监视跟踪、发布避洪避旱、组织人员疏散、开展隐患排查和抗洪抗旱加固、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平息洪涝干旱传言、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洪涝干旱预报消息,必须以旗政府发布的洪涝干旱预报为准。
3.3 洪涝干旱预警
洪涝干旱预警,是指根据气象预报和搜集的洪涝干旱观测数据,利用洪涝干旱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洪涝干旱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信息。洪涝干旱预警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程度等预警信息,洪涝干旱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洪涝干旱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旗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教育、广播电视、气象和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洪涝干旱预警相关工作。
大型水库、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洪涝干旱紧急处置系统,安装洪涝干旱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设专用洪涝干旱预警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洪涝干旱预警系统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市抗洪抗旱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向自治区洪涝干旱预警系统实时传送洪涝干旱监测信息。洪涝干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洪涝干旱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洪涝干旱预警信息由旗应急管理局、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洪涝干旱预警信息。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洪涝干旱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防汛抗旱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做好防汛抗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管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接收到洪涝干旱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行业规定采取相应处置和避险措施。
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村,应当组织开展洪涝干旱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洪涝干旱预警应急演练。各村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洪涝干旱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洪涝干旱预警应急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洪涝干旱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洪涝干旱预警应急演练。学校应当把洪涝干旱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洪涝干旱预警应急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洪涝干旱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旗应急管理局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洪涝干旱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洪涝干旱预警应急演练工作。
3.4 信息上报
对旗内和邻近地区洪涝干旱应急响应达到一般级别,旗应急管理局应快速完成洪涝干旱发生时间、地点、应急响应等级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旗委、旗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旗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防汛抗旱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汛情、旱情等信息报旗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旗应急管理局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旗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旗民政、公安、人防、交通运输、水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干旱洪涝灾情,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发现因洪涝干旱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旗委外事办,并抄送旗应急管理局和旗民政局。要加强防洪防旱减灾“三网一员”工作体系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洪防旱减灾群测群防网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预报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责任落实、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河流、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防汛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水文、水利、住建、应急、自然资源、林草、农牧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应急响应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副总指挥(政府副旗长),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旗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2)各乡、镇根据防汛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3)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旗级。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员参与。
(3)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加强监测,加密预报和滚动预警。
(5)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旗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11)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指挥部应及时报告上级指挥部协调处置。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自治区气象台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降雨量大于30mm);
(2)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5年一遇洪水;
(3)旗政府所在地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或一般城镇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5)一般小(2)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坝、淤地坝发生严重险情极可能垮坝;
(6)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及旗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向公众发布。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见图4-1。

图4-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御工作通知,督促地方政府和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牧、林草等部门会商,相关单位派员到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联合值守。
(3)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救援支队、旗水利局、旗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事发地增援。
(4)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旗气象局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旗自然资源局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旗应急管理局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5)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电力、通信、住建、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旗水利局:督促本行业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旗气象局:按要求落实短时临近预告机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受影响地区的雨量信息,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发布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告。
(10)各乡、镇指挥部贯彻落实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属地乡、镇指挥部每日18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将相关信息汇总报旗委、旗政府。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自治区气象台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降雨量大于30mm);
(2)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3)旗级城镇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一般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1)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极可能垮坝,危及水库安全;
(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条件。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总指挥(政府副旗长)签发启动。遇紧急情况,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及乡、镇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和市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向公众发布。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见图4-2。

图4-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林草、宣传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在旗防汛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相关单位派员到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3)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加强防御工作通知,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属地防汛抢险救援。旗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预置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5)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6)电力、通信、住建、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方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旗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旗自然资源局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旗应急局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9)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0)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1)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水利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组织专家组进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2)各乡、镇指挥部贯彻落实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武警中队支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乡、镇指挥部每日18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自治区气象台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大于30mm);
(2)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10-15年一遇洪水;
(3)重要城市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一般小(2)型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危及水库安全;
(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政府副旗长)审核后,报常务副总指挥(政府常务副旗长)签发启动。遇紧急情况,由指挥部副总指挥(政府副旗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和市防汛指挥机构,同时视情况向公众发布。待市防汛指挥机构到达灾区后,听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见图4-3。

图4-3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在旗防汛指挥中心集结坐镇指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在旗防汛指挥中心集中办公。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在旗防汛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林草、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宣传、武警、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3)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相关旗领导带领的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利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建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工矿、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信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指定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5)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救援支队、旗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电力公司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旗委、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7)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旗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旗自然资源局每日8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旗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乡、镇指挥部每日8时、18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强降雨区的乡、镇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0)属地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武警部队支援。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的旗级领导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强降雨区政府视情况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降低负荷。
强降雨区住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紧盯涵洞、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建、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及设施等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利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指挥部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当自治区气象台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暴雨天气已经出现且将持续;
(2)重要河流和主要支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
(3)重要城市重要河段防洪堤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一般小(1)型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危及水库安全;
(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签发启动。遇紧急情况,由常务副总指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及乡、镇指挥部,并上报旗委、旗政府和市防汛指挥机构,同时向公众发布。待市防汛指挥机构到达灾区后,听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见图4-4。

图4-4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流程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在旗防汛指挥中心集结坐镇指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乡镇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根据需要并报经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总指挥令,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的副总指挥在旗防汛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在旗防汛指挥中心24小时集中办公。
(5)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相关旗领导带领的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利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建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工矿、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信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的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指定副旗长带领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旗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6)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前方工作组带队的副旗长任总指挥,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
(7)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消防等部门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电力公司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旗委、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油料销售部门负责保障防汛的油料供应。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轨道交通、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9)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0)通信、电力、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旗防汛指挥中心应急通信、应急供电、交通疏导和应急救护等工作,保障指挥中心正常运转。
(11)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旗气象局每1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旗自然资源局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如发生城市内涝,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时报告城市内涝情况和处置结果。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4时、18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乡、镇级指挥部每日8时、14时、18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2)强降雨区的乡、镇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3)属地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的旗级领导靠前指挥、驻守一线,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落实。
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降低负荷。
强降雨区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紧盯涵洞、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
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建、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利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指挥部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14)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申请调动市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救援,请求市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轻度干旱响应。
(1)全旗三分之一以上乡镇级以上人口聚居区干旱缺水率间于10%-20%;或用水人口在1万人的城(镇)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或牲畜占总头数的2%-5%;
(2)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3)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4)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中度干旱响应。
(1)全旗三分之一以上乡镇级以上人口聚居区干旱缺水率间于20%-30%;或全旗二分之一以上乡镇级以上人口聚居区干旱缺水率间于10%-20%;或2万用水人口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4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或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4)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2)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3)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4)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5)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响应升级的准备工作。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严重干旱响应。
(1)全旗三分之一以上乡镇级以上人口聚居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或全旗二分之一以上乡镇级以上人口聚居区干旱缺水率间于20%-30%;或用水人口在3万人的城镇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或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2)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3)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4)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5)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特大干旱响应。
(1)全旗二分之一以上乡镇级以上人口聚居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或用水人口在5万人的城市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3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或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2)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3)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4)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5)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6)根据气象条件采用人工降雨措施。
4.10 应急响应调整
(1)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3)待市防汛指挥机构到达灾区后,听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1)当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指挥部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1)察哈尔右翼前旗抢险救援力量以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驻察哈尔右翼前旗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察哈尔右翼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4)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卫生防疫组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乌兰察布市防汛抗旱专家库及各有关单位中选取并组建,必要时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旗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指挥部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旗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指挥部支援请求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旗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落实以下工作重点,各相关部门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1)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设立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旗水利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⑦协调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政府、指挥部以及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⑧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⑨协调其他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⑩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1)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设立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旗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旗气象局、水利局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
⑥协调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及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⑦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⑧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1)情景描述
乡镇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乡镇排水能力,致使乡镇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指挥部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④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旗水利局视情增派专家组。
⑤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⑥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⑦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⑧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山洪灾害受困人员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指挥部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⑤协调其他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旗发展改革委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旗水利局、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③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
④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⑤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⑥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⑦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
⑧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旗水利局、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③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
④调整水库用水计划,减少发电用水。
⑤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⑥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部署。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旗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1)灾害发生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组织行业专家、工作人员对本部门涉及的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级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各级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1)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指挥部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指挥部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1)应对水旱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政府应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指挥部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加强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各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构建防汛抗旱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水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1)各级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山洪灾害、地质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各级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即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1)各级指挥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电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指挥部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行政村配置卫星电话,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抗旱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6.6.2.3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要优化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疏散通道和城市安全空间布局,加强全旗和重点地区救灾避难场所、社会人员疏散、抢险救灾通道等设施建设,做好防灾设备、器材和物资储备,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和减轻防汛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
各乡、镇政府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设施。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防汛事件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防汛事件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各级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6.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石油供应单位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指挥部报告,由当地指挥部协调解决。
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指挥部、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旗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保证应急措施到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承办理修订后预案的审查、论证、备案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事件应急预案,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各级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防汛抗旱事件应急预案或包括防汛抗旱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洪涝干旱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防汛抗旱事件应急预案或包括防汛抗旱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责任与奖惩
防汛抗旱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谎报、漏报灾情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培训及演练
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本旗、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队伍的应急响应能力。旗级防汛抗旱队伍一般1年左右举行一次,乡、镇级防汛抗旱队伍的演练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和解释。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察哈尔右翼前旗概述
附件3: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一览表
附件1:概述
察哈尔右翼前旗,隶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8′-113°40′,北纬40°41′-41°13′。察哈尔右翼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乌兰察布市中南部。东接兴和县,南邻丰镇市,西邻卓资县,北连察哈尔右翼中旗,中间环绕乌兰察布市区。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察哈尔右翼前旗总人口为20.85万人。
察哈尔右翼前旗总面积2440平方千米,人口20.85万人(2020年),全旗现有蒙、回、满等18个少数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旗人民政府驻土贵乌拉镇。察哈尔右翼前旗下辖5个镇、4个乡:土贵乌拉镇、平地泉镇、玫瑰营镇、巴音塔拉镇、黄旗海镇、乌拉哈乌拉乡、黄茂营乡、三岔口乡、老圈沟乡。
察哈尔右翼前旗地貌为盆地,属浅山丘陵区,东、西、南三面多山,丘陵起伏连绵,中为辽阔的冲积平原。主要山脉有伤青山、大脑包山、灰腾梁、琵琶梁等。丘陵山区占总面积的51%,平原滩川区占45%,察哈尔右翼前旗沙化面积15万亩,占总面积的3.6%。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布最广的是栗钙土,草甸土和沼泽土,盐土和黑钙土面积较小。
地震
察哈尔右翼前旗洪涝干旱灾害属小于7度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洪涝干旱活动较弱。据资料记载,旗内洪涝干旱活动大部分在受灾程度4级以下,破坏性较小,察哈尔右翼前旗属低山丘陵区,岩石较坚硬,山坡低缓,山体稳定性较好。
气候
察哈尔右翼前旗多寒干燥,风多雨少,昼夜温差大,气候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冬季长达五个月之久,年均气温为4.5°C。最高气温为39.7°C。(出现在1965年05月22日),最低气温-34.4°C。年降水量376.1㎜,且多集中在7~8月上旬。年均无霜期131天。早霜一般在9月10日左右出现,晚霜(因山、滩区气候不同)在3月23日~5月30日之间。风向多为偏西风。
交通
全旗境内“8公5铁”纵横交错,高速、高铁、机场等大交通格局已形成。G6(丹拉)、G55(二广)高速公路,110、208国道和在建的准兴运煤专线、集张、集通、集二、丰准和拟建的京呼高铁共“6公6铁”穿境而过。
乌兰察布高铁站位于察右前旗新区的东北部(北至集宁新区平地泉西街、南至友谊大道、东至商都街,西至达尔登大道),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按照市委确定的将乌兰察布市高铁站区打造成为“立体交通的枢纽、中心城区的亮点、商务经济的高地和面向国际的窗口”的总体定位,察右前旗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总投资约11.68亿元,重点实施“两横四纵”道路及道路两侧绿化、站前广场、景观水系工程和站房东西两侧商业配楼建设。
全旗5个镇、4个乡,全部通了沥青水泥路,通畅率为100%,全旗公路路网基本形成县乡村相互联结的公路网络。
河流分为内陆河黄旗海水系和外陆河水定河水系,主要内陆河有霸王河。黄旗海水约14万亩,是内蒙古自治区8大湖泊之一黄旗海是察哈尔右翼前旗最大的湖泊,东西长约20㎞,南北宽约9㎞,面积达110平方公里,占察哈尔右翼前旗总面积的4%。
截止到2008年,察哈尔右翼前旗浅层水位埋深约2m~5m之间,主要分布在黄旗海周围和马连滩盆地。
察哈尔右翼前旗消防救援大队成立于1997年,中队始建于1980年,共同启负着全旗2440平方公里的防、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
大队现有干部6人,中队指战员18人,其中党员13人,团员11人;消防车辆共6辆,其中水罐车2辆、泡沫水罐联用车1辆,登高车1辆,抢险救援车2辆。公务执勤车辆4辆;营区占地面积13497.3平方米,建筑面积3596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内部功能齐全,设有党委会议室、车库、餐厅、理发室、医务室、综合娱乐室、电子阅览室、接待室、荣誉室、晾衣房等库室。
附件2:察哈尔右翼前旗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
序号 | 应急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备注 |
1 | 总指挥 | 班秀萍 | 旗委副书记、旗长 | |
2 | 常务副总指挥 | 许恩志 |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 |
3 | 副总指挥 | 甫海燕 |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 |
4 | 崔志国 | 旗政府副旗长 | ||
5 | 魏建明 | 旗政府副旗长 | ||
6 | 尚晓宏 | 旗政府副旗长 | ||
7 | 梁翼 |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 ||
8 | 李雪峰 |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 ||
9 | 郭强 | 旗人武部副部长 | ||
10 | 马力 |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 ||
11 | 杨勇 |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 ||
12 | 郭春宝 | 旗气象局局长 | ||
13 | 赵杰 | 旗交通运输局长 | ||
14 | 贾志刚 | 旗水利局局长 | ||
15 | 王治国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 ||
16 | 防办主任 | 马力 |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 |
17 | 防办副主任 | 贾志刚 | 旗水利局局长 | |
18 | 成员 | 闫建伟 | 旗组织部长 | |
19 | 任劲松 |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 ||
20 | 赵启文 | 旗政府办副主任 | ||
21 | 薛磊 | 旗政府办副主任 | ||
22 | 王俊生 |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 ||
23 | 任培培 | 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
24 | 张甲奇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
25 | 王春明 | 旗公安局副局长 | ||
26 | 刘亮 | 旗民政局局长 | ||
27 | 刘效杰 | 旗司法局局长 | ||
28 | 邓英魁 | 旗财政局局长 | ||
29 | 杨宏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 ||
30 | 成员 | 席明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
31 | 杨利平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
32 | 贾瑾 | 旗林草局局长 | ||
33 | 吕宝平 | 旗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 ||
34 | 刘建军 |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 ||
35 | 周晓 |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 ||
36 | 张斌 |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 ||
37 | 马贵廷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 ||
38 | 张云贵 | 旗园林服务中心主任 | ||
39 | 冀东 | 新区建设管委会主任 | ||
40 | 徐永明 | 天皮山园区管委会主任 | ||
41 | 王向东 | 融媒体中心主任 | ||
42 | 王河 |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
43 | 王东海 | 旗供电分公司经理 | ||
44 | 陈艺文 | 森林公安局局长 | ||
45 | 祁小明 | 呼铁局土贵乌拉站站长 | ||
46 | 景宇彪 | 土贵乌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7 | 田日东 | 平地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8 | 梁晓辉 | 玫瑰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 ||
49 | 邢江峰 | 巴音塔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 ||
50 | 田聪慧 | 黄旗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 ||
51 | 王少军 | 三岔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2 | 赵利荣 | 黄茂营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3 | 刘冰 | 乌拉哈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4 | 斯琴 | 老圈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 ||
55 | 贾敬源 | 旗交警大队教导员 | ||
56 | 乡镇应急救援队 | 土贵乌拉镇应急救援队 | ||
57 | 平地泉镇应急救援队 | |||
58 | 玫瑰营镇应急救援队 | |||
59 | 巴音塔拉镇应急救援队 | |||
60 | 黄旗海镇应急救援队 | |||
61 | 三岔口乡应急救援队 | |||
62 | 黄茂营乡应急救援队 | |||
63 | 乌拉哈乡应急救援队 | |||
64 | 老圈沟乡应急救援队 | |||
名 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内蒙古应急指挥中心 | 0471-4826031 | |
内蒙古应急指挥部危险化学品指挥部 | 0471-4825125 | |
乌兰察布市市政府总值班室 | 0474-8320091 | |
乌兰察布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 0474-4852039 | |
乌兰察布市市总工会 | 0474-8321139 | |
乌兰察布市市气象局 | 0474-8386946 | |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 | 0474-3910608 | |
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 | 0474-3901122 | |
公安局 | 110 | |
燃气抢险 | 96707 | |
供电抢修 | 96266 | |
供水抢修 | 0474-5202667 | |
交警部门 | 122 | |
消防部门 | 119 | |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 0474-2313113 |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医院 | 0474-3902465 |
存放地点: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救援站 保管人(电话):王河
装备名称(型号) | 装备数量 | 单位 | 备注 |
水罐消防车 | 2 | 辆 | |
泡沫消防车 | 1 | 辆 | |
32米登高平台消防车 | 1 | 辆 |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2 | 辆 | |
公务执勤车 | 4 | 辆 | |
无人机 | 1 | 架 | |
消防头盔 | 61 | 顶 |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74 | 套 | |
消防手套 | 92 | 套 | |
消防安全腰带 | 37 | 条 |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80 | 双 |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12 | 个 |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37 | 个 | |
消防呼救器 | 28 | 个 | |
消防员方位灯 | 19 | 个 | |
消防腰斧 | 18 | 把 |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25 | 套 | |
防静电内衣 | 4 | 套 | |
消防护目镜 | 43 | 个 | |
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 | 33 | 顶 | |
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 | 50 | 套 | |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 | 65 | 套 | |
消防员抢险救援靴 | 40 | 双 | |
骨传导通话装置 | 4 | 套 | |
手持电台 | 14 | 台 | |
有毒气体探测仪 | 1 | 台 |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1 | 台 |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 1 | 台 | |
测温仪 | 1 | 台 | |
生命探测仪 | 1 | 台 | |
锥型事故标志柱 | 11 | 个 | |
隔离警示带 | 5 | 个 | |
闪光警示灯 | 2 | 个 | |
手持扩音器 | 2 | 个 | |
躯体固定气囊 | 1 | 台 | |
肢体固定气囊 | 1 | 台 | |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4 | 台 | |
救生照明线 | 2 | 台 | |
折叠式担架 | 2 | 台 | |
伤员固定抬板 | 1 | 台 | |
多功能担架 | 1 | 台 | |
消防救生气垫 | 1 | 个 | |
救生缓降器 | 3 | 个 | |
医药急救箱 | 2 | 个 | |
气动起重气垫 | 1 | 个 | |
救援支架 | 1 | 个 | |
救生抛投器 | 1 | 个 | |
救生软梯 | 1 | 个 |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1 | 套 | |
液压破拆工具组 | 2 | 套 | |
双轮异项切割锯 | 1 | 台 | |
无齿锯 | 1 | 台 | |
液压千斤顶 | 1 | 台 | |
毁锁器 | 1 | 台 | |
绝缘剪断钳 | 1 | 个 | |
外封式堵漏袋 | 1 | 个 | |
捆绑式堵漏袋 | 1 | 个 | |
下水道阻流袋 | 1 | 个 | |
金属堵漏套管 | 2 | 个 |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2 | 个 | |
木制堵漏楔 | 1 | 个 | |
无火花工具 | 1 | 个 | |
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 | 1 | 台 | |
移动式排烟机 | 2 | 台 | |
移动照明灯组 | 1 | 台 | |
移动发电机 | 1 | 台 |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 14 | 套 |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2 | 套 |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2 | 套 |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2 | 套 | |
化学防护手套 | 4 | 套 | |
防高温手套 | 4 | 套 | |
电绝缘装具 | 3 | 套 | |
防静电服 | 4 | 套 | |
消防阻燃毛衣 | 22 | 套 | |
消防员降温背心 | 8 | 套 | |
移动供气源 | 1 | 个 | |
消防用救生衣 | 16 | 套 | |
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 | 6 | 套 | |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 6 | 套 |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10 | 卷 |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2 | 卷 | |
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 | 6 | 个 |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17 | 个 | |
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 | 1 | 卷 | |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 5 | 顶 | |
空气充填泵 | 1 | 台 | |
水幕水带 | 4 | 卷 | |
多功能消防水枪 | 5 | 个 | |
直流水枪 | 12 | 个 | |
灭火救援指挥箱 | 1 | 套 | |
单兵图像传输设备 | 1 | 台 |
装备名称(型号) | 装备数量 | 备注 |
镐 | 50把 | |
钳子 | 5把 | |
铁锹(方) | 50把 | |
铁锹(圆) | 50把 | |
水枪 | 6个 | |
绳子 | 28捆 | |
编织袋 | 1000个 | |
救生衣 | 100件 | |
两相发电机 | 5台 | |
无堵塞污水电泵 | 5台(两相) | |
电线线圈 | 5个 | |
电线 | 7捆 | |
手电 | 40个 | |
毛巾 | 100条 | |
军用望远镜 | 1个 | |
警戒线 | 20盘 | |
喊话器 | 20个 | |
太阳能警报手电 | 20个 | |
雨伞 | 50把 | |
探照灯 | 3个 | |
雨鞋 | 100双 | |
雨衣 | 100 | |
水带 | 50根 | |
沙袋 | 30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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