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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方案
发布日期:2026-01-1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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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0011713532T/2026-000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1-05
文号: 前政办发〔2026〕2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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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方案

前政办发〔20262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单位:

《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方案》修订已经旗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15

    (此件主动公开)



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

管理方案

 

为了更好地解决全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等问题,全面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的通知》(内建保20133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乌兰察布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办法》(乌政发2015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努力实现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建立程序规范、公正透明、科学高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模式,促进住房保障管理水平进一步全面提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阳光操作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照顾残老、排队轮候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旗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旗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四、保障对象、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我旗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农牧民、新创业人员和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五、保障对象条件

    (一)收入: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旗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住房:在察右前旗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标准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三)车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增加家庭收入、以营运为目的的各类车型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不以营运为目的的各类车型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年龄: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每个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享受过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申请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个人(单身)、多人(合租或企业统一申请)三种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离异不带子女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三)多人申请的,需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合租人为共同申请人;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

招商引资到园区的企业和园区特定对象可由用人企业组织企业职工统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直接受理该申请。

七、优先保障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保障:

(一)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符合民政部规定的社会救助中住房救助的对象;

(四)公益事业征收改造及城市危旧房改造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直接保障;

)环卫工人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三审三公示”制度,并按“一户一档”建立纸质档案。

具有察右前旗户籍的申请人向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非察右前旗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等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粘贴照片);

(三)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户口簿复印件(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

(五)低保证或残疾证等特殊家庭证明材料复印件(非此类家庭不需准备该资料)。

(六)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人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申请人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相关证明)。

(七)住房状况证明须提供由察右前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

(八)租房家庭出具租房协议及房东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收入证明。由所在用工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包括申请人工作单位、就业时间、工作收入等),并提供劳动合同。

(十)车辆证明。由旗交警大队车管所出具车辆证明。

十一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达到享受社保年龄的需由社保部门出具享受社保证明。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2申请人应根据本方案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同意社区、乡镇、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九、办理程序

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各社区、乡镇、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严格按时限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核,及时公示上报,不得分批次进行办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明确合理的轮候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一)初审:社区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受理时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乡镇进行复审;

(二)复审:乡镇重点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进行终审;

(三)终审: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终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

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应一次性告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分配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配租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原“租售并举”方式已实施配售的,产权管理仍按照原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公平分配,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将待分配房源信息在察右前旗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按申请人的意愿、家庭代际关系、年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等情况统筹考虑,通过综合评定,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

(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者(肢体〔下肢〕一、二级,视力一级,智力一、二级)、重大疾病家庭、公益事业征收改造中符合条件的对象等不通过摇号直接分配。

抽签、摇号分配由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组织,各乡镇、社区协助,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通过抽签、摇号进行分配。

(五)抽签、摇号分配全过程接受纪检、公证、新闻媒体及群众代表监督,抽签、摇号结果通过察右前旗政府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中号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首次分配未中号的申请人直接进入下一轮分配。

(六)对于已中号的申请家庭,中号房源不符合自己意愿的,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将搭建申请家庭互换房源平台,在综合双方互换意愿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统一互换。

中号家庭不得私下进行房源互换,一经发现,将取消双方住房保障资格。

十一、入住运行管理

(一)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与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签订《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租赁价格、付款方式、使用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但每年需对申请人收入、住房、车辆等信息进行复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分配作废,2年内不得再申请。

(二)租赁管理

已准予配租的保障对象,自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以保证室内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及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到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到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个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再承租的,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收回该公共租赁住房。

3、租赁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以续租。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个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再承租的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收回该公共租赁住房。

4、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提出换租申请,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承租人之间自愿相互调配房源的必须经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二、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不同对象不同租金的标准进行管理。低保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租按1元/月平方米收取;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租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结果在察右前旗政府网或公众媒体公布。

、租赁补贴发放管理

(一)公示无异议已确定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按照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情况,可选择发放租赁补贴。其中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二)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两个档次发放,分为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按5元/月人执行;其他低收入家庭按3元/月人执行。

、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和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应当组织乡镇、社区及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正在享受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车辆等情况进行复核。

(三)有以下情况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按照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区,并不在当地工作的;

3、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转让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

4、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5、申请人死亡,其家庭成员超出保障范围的;

6、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7、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8、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9、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1、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相关费用,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五)公共租赁住房被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收回的,原承租或者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在延长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应当责令其搬迁,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执行的,旗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物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社区、乡镇、旗住房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管理工作中不受理、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  

(一)本实施方案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前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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