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乌兰察布市驻市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驻市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驻市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6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等9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政〔2023〕200号)等规定,结合2023年度市委议军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乌兰察布市驻市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乌兰察布市驻市团级以上或直接标明本级财政补贴部队花名内现役军人(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家属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未就业期间随军家属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会同乌兰察布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对驻市部队随军家属申领未就业生活补贴资格进行核准,编报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告生活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未就业随军家属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七条 乌兰察布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审核汇总驻市未就业随军家属申领生活补贴情况。
第八条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乌兰察布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核确认驻市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备案情况和随军家属本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第九条 各驻市部队负责审查本单位随军家属身份和申请未就业期间生活补贴的资格,汇总本单位领取生活补贴的人数和金额,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乌兰察布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核准。建立未就业随军家属申领生活补贴资金台账,详细记录驻地随军家属申领、发放、停发未就业生活补贴变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按时收集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及材料,组织对申领对象进行初审和公示,并及时将随军未就业家属情况相关信息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通报。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第十条 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资金拨付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每半年发放一次,市财政局每年1月和7月份将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资金下达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补助资金结算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预拨当年资金的同时结算上年度的补贴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未就业随军家属申领生活补贴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服役的现役军人(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家属;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
(三)军人(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家属已随军随队,户籍迁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6个月以上;
(四)军人(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家属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
(五)军人(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家属在部队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
第十二条 生活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流程如下:
(一)军人(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家属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后,户口迁移至军人部队所在地。
(二)个人申请。随军家属本人填写《驻乌兰察布市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贴审批表》(详见附件),报所在团(含)以上政治机关或独立单位进行初审。
(三)初审。驻地各部队团(含)以上政治机关或独立单位对随军家属未就业情况进行初审,并收集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驻乌兰察布市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贴审批表;
2.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军人家属随军报告审批表(复印件,加盖批准机关印章);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配偶的军人证件(军官证、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军士证、警士证)、结婚证件;
4.本人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5.部队发放补贴证明。
(四)公示。各驻市部队初审后,在申请对象居住社区(或营区)进行张榜公示(包括领取生活补贴的人员名单、部队代号、家属姓名、时间、标准和金额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部队团(含)以上政治机关或独立单位汇总本单位申领随军家属未就业人员情况,向乌兰察布军分区申报。
(五)复审。每年6月和12月,乌兰察布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联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复审,核实随军家属有关情况。
(六)审批。复审结束后,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将领取生活补助的人数和金额,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乌兰察布军分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的审核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拨入随军未就业家属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账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一)随军家属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内实现就业的,或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
(二)随军家属户口迁出集宁区,或与军人(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解除婚姻关系的;
(三)随军家属触犯刑法的;
(四)随军家属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的(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离开部队工作的),或调离乌兰察布市的;
(六)其他不符合领取未就业生活补贴条件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生活补贴发放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军地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监督申请、公示、发放的全过程,并向社会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第十六条 乌兰察布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定期对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凡发现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资金的,立即停止发放生活补贴,追回违规领取资金,取消个人享受生活补贴的待遇,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凡发现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的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各旗县市区驻军单位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贴,参照此细则执行,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驻市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79号)同时废止。
附件:驻乌兰察布市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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