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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规定?
来源: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0 11:25 作者:察右前旗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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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军人部函〔2020〕2号规定,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由军人遗属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遗属的户籍地按照下列顺序确定:1、父母(抚养人)的户籍地;2、配偶的户籍地;3、子女的户籍地,有多个子女的,为长子女的户籍地。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为其中长者的户籍地。没有上述遗属的,不发。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都是现役军人的,按上述顺序由现役军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定居国(境)外、国内户口已注销且国内无上述遗属的,由死者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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