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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旗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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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0011713532T/2024-00058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28
文号: 前党依法治旗办发〔2024〕9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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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旗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的通知

 

前党依法治旗办发20249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

配合协作机制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理顺我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关系,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的执法新常态,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的通知》(乌党依法治市办发〔2023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机制是指为实现共同的执法监管目标,具有相关职能的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行政协议或制度规定组织起来,形成横向、纵向或纵横交错的协作关系,相互配合共同行动,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的一种工作机制。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要合理整合行政资源,科学合理划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推动行政执法部门间更好实现信息互通、执法联动、协作配合、联席会议商,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跨部门执法配合协作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权限冲突和监管执法碎片化等突出问题。

二、主要内容及工作方式

(一)主要内容

一是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按照《乌兰察布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察哈尔右翼前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相对集中执法的模式,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有效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

二是推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政府职能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加强跨部门执法配合协作,减少多头执法,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缓解执法力量不足、联动协作不畅等问题。

(二)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主要涉及领域

1.文化旅游综合执法领域由文旅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演出市场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由农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集中行使好农业农村、畜牧渔业执法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关注度高的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由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集中行使好交通领域的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关注度高的领域和重要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4.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食品、药品、日常生活必需品、重点工业产品、冷链产品、水产制品、进口食品、蔬菜肉制品、特种设备等进行检查,对大型商超、学校、医院、车站、景区、建筑工地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餐食堂、旅游饭店等人员密集或高风险场所进行检查,突出重要时间节点和重要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5.应急管理领域综合执法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集中行使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以及地质灾害、非煤矿山等领域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关注度高的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6.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集中行使好全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统筹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事项重大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对于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7.殡葬领域综合执法由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集中行使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散埋乱葬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责,重点管控好在城镇小区内乱搭灵棚、停放遗体、吹鼓匠和“报庙”等丧事活动,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关注度高的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8.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林草、水利、统计和乡镇综合执法等其他领域可根据实际执法工作需要,由具体执法事项的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关注度高的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主要工作方式

1.编制联合执法事项清单。各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单位要结合具体执法事项,建立本单位联动执法工作方案和事项清单,明确某一具体执法事项的配合协作部门,并将方案和清单于每年度3月1日前报依法治旗办执法协调小组备案。

2.推行常态联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要求,在相关行政执法领域广泛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力求“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从根本上杜绝选择性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实现部门联检常态化,提高联动执法规范化水平。

2.推动执法联动案件办理。一是对涉及乡镇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通报沟通;二是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按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由案件发生地主要执法部门主办;三是针对需协助查办的一般行政执法案件,要书面向协查单位提出协查请求,协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职能分工完成协办任务;四是针对需协助查办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上报依法治旗办执法协调小组,由执法协调小组指定主办、协办或合办执法部门。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执法配合协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本旗各行政执法单位组成,主要交流和解决涉及行政执法和联动协调配合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作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落实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做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争议处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依法治旗办执法协调小组决定。

(三)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明确具体信息联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向行政执法协调小组报送行政执法情况,交流行政执法经验和体会,通报重大案件的联合执法情况等,有效实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根据不同领域配合协作工作实际需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线索移送、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联系长效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案件会商、联合调查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具体执法事项,建立本单位联动执法工作方案和事项清单,规范有序推进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要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治旗办将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切实抓好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机制日常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中共察右前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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