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 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探索推进耕 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 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根据《乌兰察布市农 牧局印发〈乌兰察布市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乌农牧发〔202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耕 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补贴政策要与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保持一致,坚持“总体 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有效”的原则,统筹兼顾生产与生态 、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要严格落实应发尽发,及 时足额,不该发的坚决不发,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利益。各 乡镇后续政策核心内容要保持基本稳定,不得擅自改变政策 ,严禁统筹补贴资金,严禁项目化实施。要引导农牧民主动 落实耕地保护和地力培肥举措,推动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切 实保障粮食及重要农产品产能持续提升。
二、补贴实施要求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 种地农民。对于依法流转的合法耕地,在土地流转合同内应 明确,流转人承担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具体种植者承担耕 地保护的实施责任。
(二)补贴依据。补贴依据原则上为确权耕地面积。各 乡镇需在补贴依据范围内,遵循总体稳定、公开公正、审慎 稳妥、精准明确的原则,推进统一采用确权耕地面积等具有 矢量数据的精准补贴依据。
(三)补贴标准。依据下达我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各乡镇确权耕地面积,核验确定补贴标准,全旗统一的补 贴标准。要在补贴发放前充分宣传,确保政策进村入户、公开到位。
(四)补贴流程。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补贴面积组织申报 、核实、公示、核验、发放等程序。村委会负责动员辖区范 围内所有农户申报并进行造册和核实,乡镇负责对上报的数 据进行审核确认,农科局、财政局要对补贴程序和上报补贴 清册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核验,对补贴清册的真实性进行抽 查,并将发放清册上报市财政局,实行提级发放,由市财政 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在6月30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户。
(五)公开公示。 实行乡镇、村两级发放情况公示,应 将经确认的补贴情况,在乡镇和村委会公开场所公示。村委 会公示内容至少包括实际领取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补贴依据、面积、补贴金额、本级咨询举报电话等关键内容。公示要 采取方便农民查询和监督的方式,包括在乡镇和村务公开场所张贴,并以适当内容和方式在村民微信群同步公示。要用好公示栏、喇叭广播、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渠道,不断完善 公示方式和内容。经互联网渠道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个人
隐私保护工作。
三、补贴管理制度要求
(一)继续实行资金提级管理。继续实行补贴资金提级 发放,由盟市按照清册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补贴资金 通过“一卡通”发放,严格执行财政有关“一卡通”管理要 求,严禁各地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提级管理规 定。各乡镇原则上要在6月5日前上报补贴清册,为补贴资金 按时发放留出时间。
(二)不予发放补贴清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过程 中,要认真核实补贴面积、耕地实际用途等情况,核准不予 补贴的情形,对疑点数据要强化审核。坚决杜绝补贴只发放 给少数农民的情况。要加大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 耕地不撂荒、质量不下降。不予发放的情况当年完成核实并落实取消补贴的要求,核实确有困难或需要跨年度完成核实 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对确定不予发放的,要在公示前由 村委会负责通知到人、逐地块及时告知,明确告知不予发放的原因,让农牧民准确掌握政策内容,避免引发上访和舆情等。
1.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后,新增违法开垦耕地不予补贴
2.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耕地等 其他造成耕地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的,不予补贴。
3.对具备种植条件、连续闲置荒芜超过一年未种植农作 物的撂荒耕地,取消补贴。
4.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而被处罚, 且处罚后没有整改的地块,不予补贴。
5.违法违规种植作物的地块,不予补贴。
6.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 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 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等财政供养的公职人 员不予补贴。
(三)常态化开展违规问题排查整治。各乡镇要组织对 补贴程序和上报补贴清册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核验,对补贴 清册的合规性进行抽查。要采取数据比对的方式发现问题, 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补贴数据、资金核实对比,用信息化手 段将死亡人员领取补贴、单户补贴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水平( 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同一主 体年度间领取差异较大(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标准,原则上 不超过30%)等作为重点核验、抽查对象,在逐一排查基础 上,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要利用公示台账与补贴清册比对 等方式发现问题,对疑点数据要逐一核查。各地还要核查代 领、代签、未进行公示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 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纪检等部门。涉及“一地多补”等类似 问题的,在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要求的同时,按照自 治区关于此类问题的专门要求办理,杜绝发生重复领取补贴 的情况,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对因 补贴对象信息变化导致的少发、漏发补贴,要按程序及时补 发到位。对超标准、超范围、重复发放等问题,要妥善收回 资金,并统筹用于下年度补贴发放。各乡镇应在8月底前将 当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补贴对象、面积、金额、发放 银行、兑付时间、核验抽查、违规问题处置等情况报农科局
(四)持续完善公开监督制度。 旗农科局设立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常态化接受群众监督, 各乡镇要公开属地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不得以上级咨询和 举报电话代替本级电话。旗财政局要对接好代发机构,严格 落实补贴资金短信发送要求,各乡镇、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公 示制度,持续探索完善多渠道便于农民查阅的公示途径。自 治区将采取电话抽查等方式,随机抽查补贴政策执行情况。
(五)重大政策调整报备请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旗 人民政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域的耕地地力保 护补贴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 ,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旗人民政府强化对各乡镇 人民政府执行补贴政策的监督指导,各乡镇不得擅自对补贴 政策进行调整,要杜绝随意变通、变相执行等行为,确保政 策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补贴的对象、依据等核心内容 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市级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对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依据等,补 贴资金要及时按规定交回财政,对不予发放的资金、错发或 违规发放的资金等,要按规定程序予以收回,形成资金缺口
的,由当地承担,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类原因
收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均不得挤占挪用,全额用于当年或 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之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补 贴资金统筹使用,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户。
(二)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解 读,通过微信群、公示栏、喇叭广播、短信、明白纸等直达 农民的渠道,保障农民准确了解发什么钱、发多少、哪些不 发,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及时做好农民群众的 咨询和答疑,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有关 政策和操作程序,引导农牧民准确掌握政策,自觉落实耕地 保护要求,切实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要强化对基层干部落实政策的培训 ,准确传导政策,确保各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核心、管 理要求等内容。
(三)各乡镇积极组织召开由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 参加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发放工作,使与会人员统一思想认识、领会政策精神、明确责任和任务。
(四)各乡镇要联合财政等部门及时更新“一卡通”发 放信息,要从清册制定环节防止出现已故人员、不符合要求 的公职人员等领取补贴的情况。坚决防止发生跑冒滴漏、骗
补套补、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人员,移交当地纪检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五)各乡镇要结合专项整治,对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 进行完善,特别是对农户反映的合法、合规、合理诉求,要 在政策中作出改进,确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在政策中给 予明确说明,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从源头化解矛盾。要 组织排查各类潜在风险和隐患,对可能出现的舆情、上访等 事项提早制定应对处置措施,确保问题稳妥有序解决。
(六)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将本乡镇耕地地 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同时,要进一 步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 各种文件、资料和表格按年度整理成册,妥善保管,以备上 级检查和各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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