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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万欣肉业有限公司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案公示
来源:察右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6-04-29 10:24 作者:察右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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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接到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下发的对万欣屠宰场检查的通知,3月24日对察哈尔右翼前旗内蒙古万欣肉业有限公司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未按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文号为:察前农(屠宰)责改〔202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3月31日局机关领导再次核实行政检查发现其场所十分混乱,产品随意堆放,仍未按规定对其场所进行规范消毒,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再次来到内蒙古万欣肉业有限公司对其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中的整改内容进行核查,发现其仍未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属实。

经查,内蒙古万欣肉业有限公司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一案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之规定。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参照2024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9“裁量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项”。“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

“处罚幅度:并处1.85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对内蒙古万欣肉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经过中共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党组2026年第六次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对万欣肉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6万元,对该企业直接责任人乔集喜处罚3.4万元。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内蒙古万欣肉业有限公司处罚款:贰万陆仟圆整(¥26000.00);

二、责任人乔集喜处罚款:叁万肆仟圆整(¥34000.00)

共计罚款:陆万圆整(¥60000.00)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4月24日­­­2027年4月24日.在公示期间对于有异议的来信;来电反映.

受理单位: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0474-3999315

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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