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意见征集
察右前旗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察右前旗乌拉哈乡马家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察右前旗乌拉哈乡马家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察右前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察右前旗新华路南
联系人:陈利华
联系电话:13015037066
电子邮件:714761358@qq.com
察右前旗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察右前旗乌拉哈乡马家村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2012年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察哈尔右翼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工业园总体规划》,乌兰察布市京蒙合作产业开发区天皮山片区内X581县道两侧的乌拉哈乌拉乡马家村(西起辰东东路,东至天皮山园区中国石油加油站)位于园区规划范围之内,土地性质规划为工业用地,为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乌兰察布市京蒙合作产业开发区天皮山片区内X581县道两侧的乌拉哈乌拉乡马家村(西起辰东东路,东至天皮山园区中国石油加油站)。
三、征收主体
察右前旗人民政府
四、实施单位
察右前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乌拉哈乌拉乡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起至项目期结束。
搬迁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六、安置补偿对象的认定
1、凡房屋征收区域内的常住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凭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明,适用于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2、被征收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不在被征收区域的不属于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范围。
七、对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以及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明的为准,无产权证的以村两委认定;
2、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旗自然资源局审批的手续为准;
3、每个院落原则上只确定一处主房。
(二)被征收户的分户认定
同一院落为直系亲属,形成自然分户、有结婚证明、独立生活并居住,且在本村没有房屋或院落,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认定分户。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分户:
1、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分别立户的,按一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监护人的,不能单立一户;
3、拟征收公告后离婚的,按一户计算。
4、其他不能认定分户的情况。
(三)分户认定的主体和程序
1、分户的认定由村两委、乡镇、动迁组共同认定。
2、符合条件分户办理流程:
第一步、被征收人提出申请;
第二步、村两委进行现场认定,达到分户标准后在《房屋征收区域分户认定表》签字、盖章。
第三步、乡政府对分户进行核实确认后在《房屋征收区域分户认定表》签字。
第四步、动迁组对以上步骤进行核实及监督,确认后在《房屋征收区域分户认定表》签字、盖章。
第五步、完成以上步骤后,对《房屋征收区域分户认定表》进行3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确认分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无产权证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测绘的数据为准。
八、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
(一)安置房屋标准
1、安置房屋地点:土贵乌拉镇内普通多层楼房、普通高层楼房和土镇内的营业房。
2、安置房屋结构:砖混结构住宅。
3、户型面积: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户型、面积为准。
(二)货币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砖木结构主房价格为1320元/㎡,砖混结构主房价格为1370元/㎡,半砖结构主房价格为1270元/㎡,土木结构主房为1100元/㎡;附房、小房、房屋装修补偿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同时在原评估价的基础上,再给予原评估价格百分之二十的补偿,作为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办法。产权置换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置换普通多层楼房以主房面积“1:1.2”进行置换;置换普通高层楼房以主房面积“1:1.3”进行置换,除主房外,层高2.2米以上认定为附房,按评估标准砖混以1:0.8、砖木1:0.7、半砖1:0.6、、土木1:0.5面积进行置换。小房、附属物及房屋装修补偿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以下简称“住改非”),且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以1:0.6面积置换政府采购的土镇内的营业用房。
2、差价互补办法。政府采购的土镇内普通多层楼房和普通高层楼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价为准,实行“一房一价”。置换普通多层步梯楼房基准价以二、五层为基准层,置换其他楼层互补差价。置换普通多层电梯楼房和普通高层楼房价格:1层和最高层为基准价,2层至次高层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增补差价。“住改非”以政府采购的营业房均价为基准价,实行“一房一价”。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置换营业用房,超出部分互补差价。
3、超面积补偿置换办法。产权置换后,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楼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置换楼房面积大于主房征收面积的,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政府采购价购买。
征收“住改非”房屋面积大于置换营业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置换营业房面积大于“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政府采购营业房价购买。
(四)住房保障政策
1、凡是被征收户在本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处住房且主房面积不足50平米,产权置换补足50平米,50平米内不找差价。同时,被征收户要提供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乌拉哈乡政府出具的本行政区域内及本乡区域内没有其它房屋的证明。
2、如果采取现金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按50平米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九、搬迁安置及奖励措施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主房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助,每户不低于600元。住改非有营业执照的房每平米补助20元,不足1000元按1000元补足。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
房屋产权置换临时过渡安置费按主房面积每月每平米补助8元,连续补助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150元。
(三)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1、在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个院落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的奖励,自行组织5户以上同时签订协议的,每个院落再奖励3000元。
2、对签订协议后15日内未腾空房屋交回钥匙的被征收人取消所有奖励。
十、其它规定事项
(一)房屋拟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以下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交易、抵押、赠与、租赁房屋;
4、申领营业执照;
5、户口的迁入和分户(除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大中专毕业回原籍等情况)。
(二)不予补偿的认定
1、抢建、搭建、乱建的违章建筑;
2、凡自然资源局、城管、乡镇等部门下达停建或拆除违章、违法建筑通知的;
3、用简易材料搭建的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构筑物。
4、摸底调查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的水费、电费等事宜,由被征收人到相关单位办结。腾空房屋后,被征收人需保持原房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拆除、损坏门窗、管线及计量表等设施,违者按评估价赔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做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和评估机构的各项工作。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查封以及产权纠纷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察右前旗乌拉哈乡马家村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草案)
按照2012年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察哈尔右翼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工业园总体规划》,乌兰察布市京蒙合作产业开发区天皮山片区内X581县道两侧的乌拉哈乌拉乡马家村(西起辰东东路,东至天皮山园区中国石油加油站)位于园区规划范围之内,土地性质规划为工业用地,为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乌兰察布市京蒙合作产业开发区天皮山片区内X581县道两侧的乌拉哈乌拉乡马家村(西起辰东东路,东至天皮山园区中国石油加油站)。
三、征收主体
察右前旗人民政府
四、实施单位
察右前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乌拉哈乌拉乡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起至项目期结束。
搬迁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六、安置补偿对象的认定
1、凡房屋征收区域内的常住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凭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明,适用于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2、被征收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不在被征收区域的不属于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范围。
七、对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以及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明的为准,无产权证的以村两委认定;
2、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旗自然资源局审批的手续为准;
3、每个院落原则上只确定一处主房。
(二)被征收户的分户认定
同一院落为直系亲属,形成自然分户、有结婚证明、独立生活并居住,且在本村没有房屋或院落,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认定分户。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分户:
1、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分别立户的,按一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监护人的,不能单立一户;
3、拟征收公告后离婚的,按一户计算。
4、其他不能认定分户的情况。
(三)分户认定的主体和程序
1、分户的认定由村两委、乡镇、动迁组共同认定。
2、符合条件分户办理流程:
第一步、被征收人提出申请;
第二步、村两委进行现场认定,达到分户标准后在《房屋征收区域分户认定表》签字、盖章。
第三步、乡政府对分户进行核实确认后在《房屋征收区域分户认定表》签字。
第四步、动迁组对以上步骤进行核实及监督,确认后在《房屋征收区域分户认定表》签字、盖章。
第五步、完成以上步骤后,对《房屋征收区域分户认定表》进行3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确认分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无产权证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测绘的数据为准。
八、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
(一)安置房屋标准
1、安置房屋地点:土贵乌拉镇内普通多层楼房、普通高层楼房和土镇内的营业房。
2、安置房屋结构:砖混结构住宅。
3、户型面积: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户型、面积为准。
(二)货币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砖木结构主房价格为1320元/㎡,砖混结构主房价格为1370元/㎡,半砖结构主房价格为1270元/㎡,土木结构主房为1100元/㎡;附房、小房、房屋装修补偿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同时在原评估价的基础上,再给予原评估价格百分之二十的补偿,作为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办法。产权置换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置换普通多层楼房以主房面积“1:1.2”进行置换;置换普通高层楼房以主房面积“1:1.3”进行置换,除主房外,层高2.2米以上认定为附房,按评估标准砖混以1:0.8、砖木1:0.7、半砖1:0.6、、土木1:0.5面积进行置换。小房、附属物及房屋装修补偿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以下简称“住改非”),且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以1:0.6面积置换政府采购的土镇内的营业用房。
2、差价互补办法。政府采购的土镇内普通多层楼房和普通高层楼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价为准,实行“一房一价”。置换普通多层步梯楼房基准价以二、五层为基准层,置换其他楼层互补差价。置换普通多层电梯楼房和普通高层楼房价格:1层和最高层为基准价,2层至次高层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增补差价。“住改非”以政府采购的营业房均价为基准价,实行“一房一价”。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置换营业用房,超出部分互补差价。
3、超面积补偿置换办法。产权置换后,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楼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置换楼房面积大于主房征收面积的,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政府采购价购买。
征收“住改非”房屋面积大于置换营业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置换营业房面积大于“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政府采购营业房价购买。
(四)住房保障政策
1、凡是被征收户在本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处住房且主房面积不足50平米,产权置换补足50平米,50平米内不找差价。同时,被征收户要提供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乌拉哈乡政府出具的本行政区域内及本乡区域内没有其它房屋的证明。
2、如果采取现金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按50平米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九、搬迁安置及奖励措施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主房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助,每户不低于600元。住改非有营业执照的房每平米补助20元,不足1000元按1000元补足。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
房屋产权置换临时过渡安置费按主房面积每月每平米补助8元,连续补助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150元。
(三)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1、在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个院落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的奖励,自行组织5户以上同时签订协议的,每个院落再奖励3000元。
2、对签订协议后15日内未腾空房屋交回钥匙的被征收人取消所有奖励。
十、其它规定事项
(一)房屋拟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以下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交易、抵押、赠与、租赁房屋;
4、申领营业执照;
5、户口的迁入和分户(除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大中专毕业回原籍等情况)。
(二)不予补偿的认定
1、抢建、搭建、乱建的违章建筑;
2、凡自然资源局、城管、乡镇等部门下达停建或拆除违章、违法建筑通知的;
3、用简易材料搭建的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构筑物。
4、摸底调查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的水费、电费等事宜,由被征收人到相关单位办结。腾空房屋后,被征收人需保持原房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拆除、损坏门窗、管线及计量表等设施,违者按评估价赔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做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和评估机构的各项工作。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查封以及产权纠纷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关于《察右前旗乌拉哈乡马家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2012年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察哈尔右翼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工业园总体规划》,乌兰察布市京蒙合作产业开发区天皮山片区内X581县道两侧的乌拉哈乌拉乡马家村(西起辰东东路,东至天皮山园区中国石油加油站)位于园区规划范围之内,土地性质规划为工业用地,为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拟对规划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二、形成过程
为切实完成X581县道两侧的乌拉哈乌拉乡马家村(西起辰东东路,东至天皮山园区中国石油加油站)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充分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经过相关部门多次讨论,形成了初稿。
三、主要内容
为顺利推进此次房屋征收工作,本次方案实现的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比起以往增加了“住改非”补偿办法,和附房按标准打折换房方法,同时沿用了以往住房保障政策等。
2023年11月21日,《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察右前旗乌拉哈乡马家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2月21日意见征集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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