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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8 11:50 作者:察右前旗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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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发〔202438

察右前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4418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43号)文件精神,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促进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深化产教融合为重点,以推动职普融通为关键,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统筹中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发展。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的发展机制

二、支持范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民办普通高中与职普融通教育)加快推进职教园区建设。继续探索现代职业教育机制体制改革,推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支持企业与学校组建职教集团。积极引进一批名度高、规模大、有特色的教育集团来我旗投资办学或联合办学,激发办学活力,满足群众需求。

三、具体举措

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旗财政每年安排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预算资金,主要用于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等。发展资金由财政局负责管理,教体局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二)切实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财产受到国家相关法律保护。

(三)落实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43号文件精神,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我旗范围内投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民办普通高中与普职融通教育),可享受察右前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旗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支持。相关支持内容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后,经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实地评估,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以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方式,新建一批公共实践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方式,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园区提高生产实践资源整合能力,支持一批企业实践中心;鼓励学校、企业以“校中厂”、“厂中校”的方式共建一批实践中心,服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政府投入的保持公益属性,企业建设的按规定享受教育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落实教育用地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旗人民政府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教育用地数量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学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取得教育用地而未举办学校的,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民办学校,自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9号),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对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计税优惠。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七)保障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师生权益。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平等待遇。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健全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旗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依法承接、管理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档案,承担人事代理服务。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用人单位招聘时,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学生要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四、组织保障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全过程各方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体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制定和完善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依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即面向社会招生的学校。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三)加强资产资金管理。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对举办者、其他出资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各级政府支持资金应当建立对公账户纳入专项管理,应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学校发展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支持资金的使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若办学主体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人民政府依约收回所有支持资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投资方追索违约金严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乱收费,对违法违规收费的,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相应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防盗、防毒措施,严防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师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工作,加强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批新设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督促现存尚未达到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要通过整改达标,逐步淘汰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进行年检,将年检结果作为对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年检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教育部门依法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强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师德师风、教师培训、教师晋职评优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督导制度,依法对学校进行督导,促进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监督学校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如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出台的其它文件中的相关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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