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 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动者: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 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3.《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单位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3.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原件。 1.个人到常住地社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内蒙古人社手机app或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 2.用人单位到察右前旗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也可通过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 察右前旗就业服务中心 0474-39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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