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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察右前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6-01-23 10:06 作者:察右前旗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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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近日,旗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察右前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总则、房源筹集与运营、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办理流程、退出管理、附则。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旗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02261号),我旗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并印发了《实施细则》。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可由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多主体投资,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存量房源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对于利用存量房屋改建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宜改造的可按间出租,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以30平方米为主。筹集方式主要有: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产业园区及工业项目配套建设;

国有土地供地新建;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等非住宅或对存量住房进行改建改造);

将周转房、公房等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将闲置的公租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将企事业单位员工宿舍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将各类人才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百分之七十。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城镇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

    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申请人在本旗就业或创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合租人)在本无自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或其他投资性房产。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合租人)在察右前旗新区(平地泉镇、黄旗海镇城区范围内)拥有房产,因工作需要在土贵乌拉镇常住的;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合租人)在土贵乌拉镇拥有房产,因工作需要在察右前旗新区(平地泉镇、黄旗海镇城区范围内)常住的,可申请位于常住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合租人)未在本范围内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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