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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方案(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6-01-23 10:06 作者:察右前旗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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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近日,旗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方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实施、保障对象范围、保障对象条件、申请方式、优先保障、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分配管理、入住运行管理、租金管理、租赁补贴发放管理、退出管理、物业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对《管理方案》实施修订的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精神,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等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我旗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行管理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前政办发〔2016〕106号),其中保障对象条件中收入条件为: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每月低于2000元以下(含200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我旗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标准已不能满足要求,需及时对《察右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方案》进行修订,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等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加强公租房分配和使用管理,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

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阳光操作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照顾残老、排队轮候的原则。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我旗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农牧民、新创业人员和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四、保障对象条件

(一)收入: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旗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住房:在察右前旗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标准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三)车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增加家庭收入、以营运为目的的各类车型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不以营运为目的的各类车型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年龄: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每个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享受过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分配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配租的方式进行分配。

六、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不同对象不同租金的标准进行管理。低保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租按1元/月﹒平方米收取;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租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结果在察右前旗政府网或公众媒体公布。

七、租赁补贴发放管理

(一)公示无异议已确定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按照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情况,可选择发放租赁补贴。其中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二)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两个档次发放,分为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按5元/月﹒㎡﹒人执行;其他低收入家庭按3元/月﹒㎡﹒人执行。

八、退出管理

有以下情况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按照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区,并不在当地工作的;

3、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转让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

4、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5、申请人死亡,其家庭成员超出保障范围的;

6、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7、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8、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9、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1、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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