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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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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0011713532T/2023-0000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4-20
文号: 前政办发〔2023〕31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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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前政办发〔202331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察右前旗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发布      2023  4 


 

为进一步加强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灾害应急能力,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旗政府管辖的辖区生产特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效防范应对地震灾害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编制了《乌兰察布哈尔翼前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审核。即日起实施。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长:                     2023  4  20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明察哈尔右翼前旗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察哈尔右翼前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在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在旗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军地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修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9月22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94号)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察哈尔右翼前旗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其他相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察哈尔右翼前旗造成影响的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与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旗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2.1.1 旗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设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旗抗震救灾工作。

察哈尔右翼前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

     挥:旗委副书记、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挥:旗政府副旗长(分管地震)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旗人武部副部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旗气象局局长

旗交通运输局长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察哈尔右翼前旗抗震救灾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      0474-3902378

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      0474-39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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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负责震时部署和组织旗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

2)按照市有关部门的破坏性地震震情报告,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请求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4)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旗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5)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建地震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6)统一指挥全旗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旗人武部、武警中队等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7)根据应急需求,请求市人民政府提出跨区域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8)协调跨部门和地区地震应急数据共享、抗震设防工作衔接和防震减灾设施保护,督导落实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平台、设施和物资准备。

9)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10)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 总指挥的职责

1)在旗委、旗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对抗震救灾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科学调度。

2)按照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震情报告、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指挥有关部门和乡、镇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出地震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4)负责调整、充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工作力量,解决抗震救灾存在的主要问题;按业务范围明确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切实抓好抗震救灾的思想、组织、物资的“三落实”。

5)组织检查全旗及各乡镇内重点工程的抗震安全,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6)组织协调并指挥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7)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8)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9)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10)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等重要工作。

2.1.4 常务副总指挥的职责

1)协助总指挥的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替总指挥履行其职责。

2)按照常务副指挥的职责分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负责抗震救灾医疗求助保障等工作。

4)承担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副总指挥的职责

1)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的指挥工作;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履行其职责。

2)按照副总指挥的职责分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抗震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工作。

4)承担旗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2.1.6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旗委组织部、旗委宣传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应急管理局、旗水利局、旗教育体育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自然资源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气象局、旗供电分公司、中国联通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中国移动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中国电信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旗人民武装部、旗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等部门负责人。

2.1.7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组织部:负责了解、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震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旗委宣传部:在发生重大地震灾情时,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及时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把控全旗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抗震设防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旗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负责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较大地震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积极争取防震减灾项目资金,协调推进防震减灾有关项目建设。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参加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协调对接自治区地震局专家协助地震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参与指导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救援队伍,安排紧急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援工作开展;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指导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旗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对江河、水库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承担地震造成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旗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等部门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旗教育体育局:组织加强抗震避险知识宣传及演练,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抗震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组织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生活设施;指导协调相关受灾企业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统计报告全旗工业受灾情况。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对商贸企业、市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外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统筹协调旗内各行业大数据,为灾情研判提供依据;负责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统一调集旗内各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旗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救援交通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负责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旗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组建和管理察哈尔右翼前旗抗震救灾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旗进行支援的旗外、境外志愿者抢险救援力量。

旗统计局:负责迅速地收集、了解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组织对建构筑物受损经济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整理。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抚慰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遇难者家属工作,配合各部门做好公职人员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配合旗应急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抗震救灾资金支持;依据旗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震后地质灾害避险措施;指导加强震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临时安置点选址;提供事发地地理信息和震后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维护,加强危险区域、重点区域管控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为支援武警中队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服务;负责民用运力的动员及救援交通战备物资的储备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运力征用、调用的补助补偿;组织道路交通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道路交通因灾损毁情况。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全旗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稳定供应。

旗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旗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旗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转送救治伤员,协调旗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旗外、境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统计报告全旗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物品和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的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调拨和供应,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旗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旗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负责协调全旗移动、电信、联通运营企业及有关专网单位为抗震救灾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抗震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安全和通信畅通。

旗人民武装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旗消防大队:按照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乡镇: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地震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辖区内地震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及时转移安置灾区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震灾害相关工作;

2)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5)修订旗地震应急预案,指导旗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负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本旗地震灾害应急演练;

8)负责组织指导地震灾害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负责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1)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抗震救灾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人武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公安局、旗财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参加抗震救灾。

2)抢险救援组

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旗人武部、旗应急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交通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人民武装部、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对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组织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抢修;清理灾区现场。

3)灾情监测研判组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自然资源局、旗应急管理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气象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汇总震情,做好余震监测防范;汇总气象信息,做好气象后续趋势判断及预测;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军工科研等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4)医疗救治组

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运;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水源,强化灾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5)社会治安组

公安局牵头,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局、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6)交通保障组

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各种设施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输力量,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畅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

7)通信保障组

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备,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8)救灾救助组

民政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化和旅游局、气象局、供电分公司、人民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调集和发放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9)新闻宣传组

委宣传部牵头,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及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等重要信息;做好社会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0)震灾调查评估组

应急管理局牵头,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损房屋进行排查和安全鉴定;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地震科学考察和烈度图圈定;对地震灾害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11)恢复重建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化和旅游局、气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供电分公司、人民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科学指导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抗震规划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灾区恢复重建筹备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4 乡镇应急组织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比照抗震救灾指挥部模式成立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5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

当察哈尔右翼前旗发生较大以上破坏性地震事件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视其情况应在受灾地区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人民武装部、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主要职责: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地指工作部署;根据灾区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次生衍生灾害。完成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1)旗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影响因素,充分考虑地震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地震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地震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地震监测预报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对全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判定,提出地震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进行震情跟踪。遇有重大情况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当地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在加强震情监视跟踪、发布避震、组织人员疏散、开展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平息地震传言、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以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3 地震预警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旗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教育、广播电视、气象和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大型水库、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向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实时传送地震监测信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管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行业规定采取相应处置和避险措施。

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各村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学校应当把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旗应急管理局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工作。

3.4 震情速报 

内和邻近地区震级≥3.0级的地震,应急管理局应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5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应急管理局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民政、公安、人防、交通运输、水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地震灾情,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委外事办,并抄送应急管理局和民政局。要加强防震减灾“三网一员”工作体系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震减灾群测群防网络。

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旗政府及各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旗县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及地震部门对灾情的初判意见,或地震部门发布的临震预报意见,地震发生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立即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直接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为保障应急现场指挥的科学、高效、有序,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唯一性、权威性,一次地震只设一个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建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一旦上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尽快进行现场指挥权移交,由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4.3 响应启动程序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符合Ⅱ、Ⅲ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向委、旗政府快速报告地震参数,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报请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同时政府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市、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快速向委、旗政府报告地震参数、震后趋势快速判定意见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

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有感地震由旗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应对。

4.4 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5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

4.5.1 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

总指挥召开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协调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调派旗抗震救灾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请求市政府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2)部署饮用水和食品供给、伤员转送后方医院、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3)必要时,在灾区实行包括交通管制等在内的紧急措施,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提供援助。

4.5.2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处置

地震发生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即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履行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旗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立即通知旗抗震救灾工作组到达现场,各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发生地震后,由旗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震情上报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抢险救援组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被压埋人员及伤病人员;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

通信保障组和救灾救助组尽快抢修破坏的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交通保障组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等,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人员的救助及居民疏散。

抢险救援组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医疗救治组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疫情,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

社会治安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灾情监测研判组开展震情监视、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配合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

4.5.3 乡、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处置

地震发生后,受灾乡、镇政府立即成立乡、镇地震应急工作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组织领导本辖区的防震、避震、救灾等项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发生地震后,由受灾乡、镇政府立即将震情上报至旗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重点村、社区、组、网格,重点地震防御区设立震情观察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设立震情报告电话。密切关注震情,及时反馈地震信息。对重点设施、重点部门等重点防御区安排专人守护待命。

发生地震后,立即组织应急工作组织赶赴灾区,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迅速组织开展救灾。

发生地震后,组建灾害救援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助伤员,转移群众,安抚人心,安排生活,维护社会治安、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稳定。

地震发生后各乡镇和旗级各部门单位根据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应急响应。

4.6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武警队、消防救援大队、地震、建设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7 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8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政府、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9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10 现场监测 

应急管理局要协调应急管理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11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易燃、易爆、易泄漏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12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13 开展社会动员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14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局要协调委外事办、财政局及发展改革委,参与境内外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协同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应急管理局要协调委外事办、委宣传部及灾区乡、镇政府接待境内外记者采访,做好发稿和记者安全、生活等后勤保障 

4.15 发布信息 

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级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旗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4.16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局要配合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应急、自然资源、民政、城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17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险情和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足够力量对受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撤销划定的地震灾害危险区,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有感地震后期处置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各类建筑物进行检查,对受损建筑物进行汇总统计,受损的要作加固处理。在震区发现有房屋损坏时,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进行危房鉴定。确系危房的,要及时撤离人员,并由有关部门解决危房居民的搬迁安置问题。

5.2 破坏性地震后期处置

1)根据灾情迅速调入帐篷及简易房等设施,搭建简易居住防震棚,及时转移震区灾民,妥善安置灾民。

2)妥善解决灾民基本生活问题,尽快恢复水、电和交通。

3)及时救治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并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4)及时开展对应急人员和灾民的保险理赔工作,并做好抗震救灾中物资装备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工作。

5)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对捐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运输条件便务、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旗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旗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旗人民政府协助配合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区震后的恢复建设工作。

5.4 处置评估

地震应急善后处置结束以后,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力量,对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备案。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旗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旗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应对突发地震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6.2 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局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畅通、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旗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卫生健康委负责级药品储备;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工作;应急管理局协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政府及各乡、镇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财政局对达到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损失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支持。

6.4 基础设施保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监督自来水、电力、天然气运营企业加强水、电、气基础设施、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供水、供气需求和灾区水、电、气供应。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水、电、气设施和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水、电、气供应。

旗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公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中国移动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中国联通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中国电信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6.5 治安保障 

武警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旗公安局、武警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察哈尔右翼前旗武装部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6 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管理局要优化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疏散通道和城市安全空间布局,加强全和重点地区救灾避难场所、社会人员疏散、抢险救灾通道等设施建设,做好防灾设备、器材和物资储备,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

乡、镇政府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设施。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7 交通后勤保障 

地震发生地的旗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

旗公安局、武警队等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委宣传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宣传、教育、文、应急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人员、“三网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学校、社区、村等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民众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旗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旗发生有感地震灾害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业务指导,配合我旗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

应急结束后,旗政府及时将地震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市政府。

7.2 一般有感地震应急

当旗内发生一般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震情,及时报告市应急局、市政府。旗政府、旗应急局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7.3 平息地震谣言

当旗内某一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并报旗委、旗政府分析谣言起因,作好正面宣传工作,平息地震谣言。地震谣言平息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局、旗委、旗政府。

7.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震情值班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号,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旗委、旗政府。

7.5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旗毗邻旗、县、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旗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灾情,对邻旗、县、市发生的地震在我旗造成的破坏和影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根据情况建议旗政府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保证应急措施到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承办理修订后预案的审查、论证、备案等工作。

乡、镇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

8.2 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谎报、漏报灾情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和解释。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录

1:察哈尔右翼前旗概述

附件2: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灾害趋势分析

附件3: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附件4:察哈尔右翼前旗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

附件5: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一览表

附件6:察哈尔右翼前旗地图

1概况

察哈尔右翼前旗,隶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8′-113°40′,北纬40°41′-41°13′。察哈尔右翼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乌兰察布市中南部。东接兴和县,南邻丰镇市,西邻卓资县,北连察哈尔右翼中旗,中间环绕乌兰察布市区。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察哈尔右翼前旗总人口为20.85万人

察哈尔右翼前旗总面积2440平方千米,人口20.85万人2020年)全旗现有蒙、回、满等18个少数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旗人民政府驻土贵乌拉镇。察哈尔右翼前旗下辖5个镇、4个乡:土贵乌拉镇、平地泉镇玫瑰营镇、巴音塔拉镇、黄旗海镇、乌拉哈乌拉乡、黄茂营乡、三岔口乡、老圈沟乡

察哈尔右翼前旗地貌为盆地,属浅山丘陵区,东、西、南三面多山,丘陵起伏连绵,中为辽阔的冲积平原。主要山脉有伤青山、大脑包山、灰腾梁、琵琶梁等。丘陵山区占总面积的51%平原滩川区占45%察哈尔右翼前旗沙化面积15万亩占总面积的3.6%。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布最广的是栗钙土,草甸土和沼泽土,盐土黑钙土面积较小

地震

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烈度属小于7度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地震活动较弱。据资料记载,旗内地震活动大部分在震级4级以下,破坏性较小,察哈尔右翼前旗属低山丘陵区,岩石较坚硬,山坡低缓,山体稳定性较好。

气候

察哈尔右翼前旗多寒干燥,风多雨少,昼夜温差大,气候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冬季长达五个月之久,年均气温为4.5°C。最高气温为39.7°C。(出现在1965年05月22日),最低气温-34.4°C。年降水量376.1㎜,且多集中在7~8月上旬。年均无霜期131天。早霜一般在9月10日左右出现,晚霜(因山滩区气候不同)在3月23日~5月30日之间。风向多为偏西风

交通

全旗境内“8公5铁”纵横交错,高速、高铁、机场等大交通格局已形成。G6(丹拉)、G55(二广)高速公路,110、208国道和在建的准兴运煤专线、集张、集通、集二、丰准和拟建的京呼高铁共“6公6铁”穿境而过。

乌兰察布高铁站位于察右前旗新区的东北部(北至集宁新区平地泉西街、南至友谊大道、东至商都街,西至达尔登大道),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按照市委确定的将乌兰察布市高铁站区打造成为“立体交通的枢纽、中心城区的亮点、商务经济的高地和面向国际的窗口”的总体定位,察右前旗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总投资约11.68亿元,重点实施“两横四纵”道路及道路两侧绿化、站前广场、景观水系工程和站房东西两侧商业配楼建设。

全旗5个镇、4个乡,全部通了沥青水泥路,通畅率为100%,全旗公路路网基本形成县乡村相互联结的公路网络。

水文

河流分为内陆河黄旗海水系和外陆河水定河水系,主要内陆河有霸王河。黄旗海水约14万亩,是内蒙古自治区8大湖泊之一黄旗海是察哈尔右翼前旗最大的湖泊,东西长约20㎞,南北宽约9㎞,面积达110平方公里,占察哈尔右翼前旗总面积的4%

截止到2008年,察哈尔右翼前旗浅层水位埋深约2m~5m之间,主要分布在黄旗海周围和马连滩盆地。

消防

察哈尔右翼前旗消防救援大队成立1997年,中队始建于1980年,共同启负着全旗2440平方公里的防、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

大队现有干部6人,中队指战员18人,其中党员13人,团员11人;消防车辆共6辆,其中水罐车2辆、泡沫水罐联用车1辆,登高车1辆,抢险救援车2辆。公务执勤车辆4辆;营区占地面积13497.3平方米,建筑面积3596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内部功能齐全,设有党委会议室、车库、餐厅、理发室、医务室、综合娱乐室、电子阅览室、接待室、荣誉室、晾衣房等库室。


附件2: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灾害趋势分析

1、可能导致的次生灾害:

地质灾害,破坏性地震可能导致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破坏性地震可能导致生产设施及水、电、燃气等生命线受损导致的泄露、火灾和爆炸等。

2、可能导致的衍生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疫情传播以及大范围的心理疾病等;

社会安全事件,救援和善后处置的不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


附件3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目前,我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和条件,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学校、操场、停车场、大型体育运动场、机关事业单位的大型建筑设施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旗已建应急避难场所4处,为人防疏散基地。应急避难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

序号

场所全称

场所地址

备注

1

和丽广场应急避难场所

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解放路

2

土镇人民公园应急避难场所

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向阳街电力佳苑北侧约60米

3

土贵乌拉诺铭广场应急避难场所

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土贵山公园西门入口距东300米

4

胜利公园应急避难场所

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东胜利村往西约650米


附件4察哈尔右翼前旗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

序号

应急职务

姓名

职务

备注

1

总指挥

班秀萍

  旗委副书记、旗长

2

常务副总指挥

许恩志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3

副总指挥

甫海燕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4

崔志国  

旗政府副旗长

5

魏建明  

旗政府副旗长

6

尚晓宏  

旗政府副旗长

7

梁翼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8

李雪峰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9

郭强

  旗人武部副部长

10

马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11

杨勇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12

郭春宝

  旗气象局局长

13

赵杰

旗交通运输局长

14

王治国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15

防办主任

马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16

成员

闫建伟  

旗组织部长

17

任劲松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18

赵启文

  旗政府办副主任

19

薛磊

   旗政府办副主任

20

王俊生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21

任培培

  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2

张甲奇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3

王春明

  旗公安局副局长

24

刘亮

  旗民政局局长

25

刘效杰

  旗司法局局长

26

邓英魁

  旗财政局局长

27

杨宏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28

成员

席明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29

杨利平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30

贾瑾  

旗林草局局长

31

吕宝平

  旗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32

刘建军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33

贾志刚

  旗水利局局长

34

周晓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35

王祯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36

马贵廷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37

张云贵

  旗园林服务中心主任

38

冀东

  新区建设管委会主任

39

徐永明

  天皮山园区管委会主任

40

王向东

  融媒体中心主任

41

王河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42

王东海

  旗供电分公司经理

43

陈艺文

  森林公安局局长

44

祁小明

 呼铁局土贵乌拉站站长

45

景宇彪

  土贵乌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46

田日东

  平地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47

梁晓辉

  玫瑰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48

邢江峰

  巴音塔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49

田聪慧

  黄旗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50

王少军

  三岔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51

赵利荣

 黄茂营乡人民政府乡长

52

刘冰

  乌拉哈乡人民政府乡长

53

斯琴

  老圈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54

贾敬源

  旗交警大队教导员


有关应急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备注

内蒙古应急指挥中心

0471-4826031

内蒙古应急指挥部危险化学品指挥部

0471-4825125

乌兰察布市市政府总值班室

0474-8320091

乌兰察布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0474-4852039

乌兰察布市市总工会

0474-8321139

乌兰察布市气象局

0474-8386946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

0474-3902378

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

0474-3901122

公安局

110

燃气抢险

96707

供电抢修

96266

供水抢修

0474-5202667

交警部门

122

消防部门

119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0474-2313113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医院

0474-3902465



附件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一览表

   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救援站应急救援装备配置表

存放地点: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救援站     保管人(电话):王河

装备名称型号

装备数量

单位

备注

水罐消防车

2

泡沫消防车

1

32米登高平台消防车

1

抢险救援消防车

2

公务执勤车

4

无人机

1

消防头盔

61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74

消防手套

92

消防安全腰带

37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80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2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37

消防呼救器

28

消防员方位灯

19

消防腰斧

18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25

防静电内衣

4

消防护目镜

43

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

33

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

50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

65

消防员抢险救援靴

40

骨传导通话装置

4

手持电台

14

有毒气体探测仪

1

可燃气体检测仪

1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1

测温仪

1

生命探测仪

1

锥型事故标志柱

11

隔离警示带

5

闪光警示灯

2

手持扩音器

2

躯体固定气囊

1

肢体固定气囊

1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4

救生照明线

2

折叠式担架

2

伤员固定抬板

1

多功能担架

1

消防救生气垫

1

救生缓降器

3

医药急救箱

2

气动起重气垫

1

救援支架

1

救生抛投器

1

救生软梯

1

手动破拆工具组

1

液压破拆工具组

2

双轮异项切割锯

1

无齿锯

1

液压千斤顶

1

毁锁器

1

绝缘剪断钳

1

外封式堵漏袋

1

捆绑式堵漏袋

1

下水道阻流袋

1

金属堵漏套管

2

注入式堵漏工具

2

木制堵漏楔

1

无火花工具

1

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

1

移动式排烟机

2

移动照明灯组

1

移动发电机

1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14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2

二级化学防护服

2

一级化学防护服

2

化学防护手套

4

防高温手套

4

电绝缘装具

3

防静电服

4

消防阻燃毛衣

22

消防员降温背心

8

移动供气源

1

消防用救生衣

16

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

6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6

消防轻型安全绳

10

消防通用安全绳

2

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

6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17

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

1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5

空气充填泵

1

水幕水带

4

多功能消防水枪

5

直流水枪

12

灭火救援指挥箱

1

单兵图像传输设备

1


附件6察哈尔右翼前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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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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