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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察右前旗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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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0011713532T/2023-0001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24
文号: 前政办发〔2023〕15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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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前政办发〔202315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察右前旗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发布      2023   3


 

为进一步加强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能力,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效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编制了《乌兰察布哈尔翼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审核。即日起实施。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长:                        2023  3  24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全旗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主体责任明确、救援行动有序;总体预案与专项预案统一,专项预案服务总体预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2007]第69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修正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10月16日修订)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旗范围内发生的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预案,与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政府成立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减灾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旗抗灾救助工作。

     挥:旗委副书记、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挥:旗政府副旗长(分管自然灾害)

旗委办公室主任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民政局局长

旗人武部部长

旗公安局局长

自然资源局局长

旗气象局局长

旗交通运输局长

察哈尔右翼前旗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旗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旗减灾委日常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

察哈尔右翼前旗减灾委员会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      0474-3902378

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      0474-3901122

  

2.2 职责

2.2.1减灾委员会职责 

1)负责拟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统筹救灾物资储备;

2)负责本旗减灾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对本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3)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统筹调拨和紧急配送救灾物资,协调下拨应急救助资金;

4)呼吁社会捐赠,统筹安排社会捐赠款物。

2.2.2 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旗减灾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应急救助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形势,提出各项救助对策和应急措施;

4)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及时公布相关捐赠和物资、资金发放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6)承担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2.3 总指挥的职责

1)在旗委、旗政府和旗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科学调度。

2)按照旗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报告、分析、判断自然灾害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指挥有关部门和乡、镇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出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示市减灾委员会指挥救灾工作。

4)负责调整、充实旗减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力量,解决救灾存在的主要问题;按业务范围明确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切实抓好减灾的思想、组织、物资的“三落实”。

5)组织检查全旗及各乡镇内重点工程的防灾安全措施,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6)组织协调并指挥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自然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7)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8)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9)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10)负责其他有关自然灾害应急和救灾等重要工作。

2.2.4 常务副总指挥的职责

1)协助总指挥的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替总指挥履行其职责。

2)按照常务副指挥的职责分工,做好减灾救助工作

3)负责医疗求助保障等工作。

4)承担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副总指挥的职责

1)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的指挥工作;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履行其职责。

2)按照副总指挥的职责分工,做好减灾救助工作。

3)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工作。

4)承担旗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管理局:拟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建立救灾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需求和抗灾救灾救助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救灾救助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全灾后抗灾救灾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对其它受灾地的应急援助工作;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灾救助工作;承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灾时协调工作。

民政局:协助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办理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事宜;做好社会救助与突发事件中受灾人员灾害救助的工作衔接。

发展改革委:加强灾后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和供应。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以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急需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负责协调灾信息网络资源的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工作。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和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负责审核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对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和拨付,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分担和保障机制;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财政监督,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旗教体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依托学校操场建立救灾应急避难场所,帮助灾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做好因灾困难学生的补助。

旗公安局:负责维护集中安置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做好灾发期间失踪人员的查找,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及死因认定、统计报送工作。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灾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自然资源局: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救助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解决灾后城市供热、供气困难;做好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依托公园、广场、绿地等空旷场地建立救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避难场所应急期的各项功能。

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陆路及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工具。

旗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和供水设施的修复,保证城市灾后供水及受灾居民喝干净水。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监测、预警的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动物疫病、畜牧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饲草料调运、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恢复。

卫健委:开展现场医疗急救、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负责受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和消毒等防治措施;开展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协助保障受灾地区灾后用水安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和心理援助工作。

城管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安置的供气、生活垃圾处理等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恢复供水设施运行,保障受灾群众用水供应。

旗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对环境污染治理实施监察,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消除灾后环境污染影响。

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及救灾统计数据。

文化旅游局:负责协调在本旅游团队的疏散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店等单位受灾游客安置工作;配合开展慈善募捐义演等宣传活动。

人防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为抢险救灾服务工作,协助灾后救援物资临时屯集场所的开辟和调用。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依法进行监管,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确保灾区治病、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

旗供电分公司:采取相应紧急措施,控制供电设施及线路事故发生,防止发生电网崩溃和瓦解;对损坏的电力设备设施立即组织抢修,保证临时抢险和民灾后生活电力供应。

消防救援队:负责集中安置的消防安全和防火宣传的指导工作;在满足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红十字会:做好受灾群众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应急阶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协助民政部门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组织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开展社会捐赠临时接受站点的建设。

各乡、镇政府: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本辖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负责建立本辖的应急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负责本辖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制定相应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内的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本辖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指挥本辖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在本辖域内组织和发动救灾捐赠活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救助款物的发放。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除履行上述职责和任务外,还要承担本辖的先期救助工作,承担现场减灾委临时场所的设置和服务工作。

2.3 工作组及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8个工作组,分组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

1)综合协调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各乡镇、旗民政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农业和科技局,旗交通运输局、旗人武部、旗武警中队、旗气象局、旗城管局、旗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衔接自然灾害救助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管理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各乡镇、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生态环境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统计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气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宣传引导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影像资料等,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各乡镇、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旗消防救援大队、旗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人武部、武警部队、民兵、公安干警、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志愿者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产生活救助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各乡镇、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教体局、旗农业和科技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妇联、旗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农资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5)安全维稳组

由旗公安局牵头,各乡镇、武警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各乡镇、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生态环境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7)接收捐赠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各乡镇、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外事办、旗民政局、团委、旗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资金接收、物资接收检验、统计调拨、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

8)宣传引导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融媒体中心、应急管理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2.4 乡镇应急组织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旗减灾委员会模式成立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3 预警和灾害信息报告

察哈尔右翼前旗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 预警

1)旗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旗水利局的水文汛情预警信息;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空间地理信息数据;旗林草局的森林火灾信息;旗农牧和科技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旗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2)旗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旗委、旗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旗委、旗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 灾害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级行政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上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应急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干旱灾害,应急管理局、农牧和科技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3 灾害信息发布 

1)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对灾害、救灾等信息,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旗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

2)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或基本结束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四个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情时,分别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在旗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察哈尔右翼前旗减灾委员会,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信息管理组、抢险救援组、生产生活救助组、安全维稳组、医疗防疫组、接收捐赠组和宣传引导组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应急响应,由受灾地区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旗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4.1 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察哈尔右翼前旗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农作物绝收面积3万亩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4)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亿元以上;

6)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旗减灾委总指挥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按照旗委、旗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响应措施

启动旗Ⅰ级应急响应后,由旗减灾委总指挥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召开旗减灾委会商会,旗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旗减灾委总指挥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市委、旗委、旗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旗委、旗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4)旗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教授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5)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旗委、旗政府商请,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6)待市减灾委派出机构到达灾区后,旗减灾委总指挥带领全旗成员单位听从市减灾委指挥部统一指挥。

2.受灾人员救助

1)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2)旗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旗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工作。

5)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旗财政局根据旗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旗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教灾物资动用指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9)旗教体局尽快恢复受灾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做好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抗灾保畜、接羔保育等生产自救和恢复,做好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的预警和防控工作。

11)旗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并对困难群体及时进行救助等工作。

12)旗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3)旗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旗人民银行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旗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旗交通运输局、火车站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旗供电分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旗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旗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旗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3)旗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旗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旗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局、团委等指导具有效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旗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3)旗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1)旗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察哈尔右翼前旗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9人以上1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农作物绝收2万亩以上3万亩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5级以上6.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6)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旗减灾委总指挥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旗减灾委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2.3响应措施

启动旗Ⅱ级应急响应后,旗减灾委总指挥组织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旗减灾委总指挥或委托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旗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市委、旗委、旗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旗委、旗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4)旗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5)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旗委、旗政府商请,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6)待市减灾委派出机构到达灾区后,旗减灾委总指挥带领全旗成员单位听从市减灾委指挥部统一指挥。

2.受灾人员救助

1)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2)旗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旗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工作。

5)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灾装备等优先通行。

6)旗财政局根据旗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旗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9)旗教体局尽快恢复受灾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做好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抗灾保畜、接羔保育等生产自救和恢复,做好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的预警和防控工作。

11)旗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救助困难群体等工作。

12)旗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3)旗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旗人民银行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旗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旗交通运输局、火车站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旗电业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旗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旗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旗应急管理局通报。

3)旗减灾委办公室或旗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旗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旗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旗民政局、团委等指导具有救灾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旗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3)旗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1)旗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察哈尔右翼前旗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9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4级以上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6)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旗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3.3响应措施

启动旗Ⅲ级应急响应后,旗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旗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旗委、旗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派出旗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旗减灾委办公室或旗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旗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疾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察哈尔右翼前旗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农作物绝收5千亩以上1万亩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4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6)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旗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4.3响应措施

启动旗Ⅳ级应急响应后,旗减灾委组织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旗委、旗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旗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旗减灾委办公室或旗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旗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乡镇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授。

7.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启动条件调整

4.5.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5.2旗委、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6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稳定后,且受灾民众得到有效的救助、救治,经旗减灾委员会组织足够力量对受灾现场研判合格后,旗减灾委员会总指挥决定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5.1.2旗财政局根据旗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5.1.3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5.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级工会、团委、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5.2 冬春救助

察哈尔右翼前旗冬季、春季寒冷,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应急局民政局每9月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乡、镇政府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乡、镇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3)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局、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旗级、市级和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救灾资金、政策的落实,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5.3.1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政府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2旗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政府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旗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旗委、旗政府审定后下达。

5.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5.3.4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5.3.5由旗委、旗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自治和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本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6.1.2受灾乡、镇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6.1.3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合理规划和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辖区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6.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6.2.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3.2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辖区乡、镇政府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和各级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6.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6.4 设备设施保障

6.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6.4.2受灾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护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5.2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6.6.1旗交通运输局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抢险教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6.6.3公安机关、武警中队、边防部队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6.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人武部、武警中队、边防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7.2组织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6.7.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旗、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6.8 社会动员保障

6.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6.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教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6.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6.8.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9 科技保障

6.9.1 组织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旗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分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6.9.2 旗农牧和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及时提供全旗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6.9.3 旗气象局做好全旗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6.9.4 旗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影像资料等,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提供支撑。

6.10 宣传和培训

6.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旗、示范社区建设。

6.10.2 组织开展对辖区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7.2 预案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旗减灾委员会、旗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能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旗自然灾害救助减灾委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制定,报旗委、旗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旗委、旗政府审批。辖区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附件1察哈尔右翼前旗概

附件2:察哈尔右翼前旗灾害事故评估预判

附件3:察哈尔右翼前旗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附件4: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一览表

附件5:察哈尔右翼前旗地图

1概况

察哈尔右翼前旗,隶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8′-113°40′,北纬40°41′-41°13′。察哈尔右翼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乌兰察布市中南部。东接兴和县,南邻丰镇市,西邻卓资县,北连察哈尔右翼中旗,中间环绕乌兰察布市区。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察哈尔右翼前旗总人口为20.85万人

察哈尔右翼前旗总面积2440平方千米,人口20.85万人2020年),全旗现有蒙、回、满等18个少数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旗人民政府驻土贵乌拉镇。察哈尔右翼前旗下辖5个镇、4个乡:土贵乌拉镇、平地泉镇玫瑰营镇、巴音塔拉镇、黄旗海镇、乌拉哈乌拉乡、黄茂营乡、三岔口乡、老圈沟乡

察哈尔右翼前旗地貌为盆地,属浅山丘陵区,东、西、南三面多山,丘陵起伏连绵,中为辽阔的冲积平原。主要山脉有伤青山、大脑包山、灰腾梁、琵琶梁等。丘陵山区占总面积的51%平原滩川区占45%察哈尔右翼前旗沙化面积15万亩占总面积的3.6%。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布最广的是栗钙土,草甸土和沼泽土,盐土黑钙土面积较小

地震

察哈尔右翼前旗地震烈度属小于7度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地震活动较弱。据资料记载,旗内地震活动大部分在震级4级以下,破坏性较小,察哈尔右翼前旗属低山丘陵区,岩石较坚硬,山坡低缓,山体稳定性较好。

气候

察哈尔右翼前旗多寒干燥,风多雨少,昼夜温差大,气候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冬季长达五个月之久,年均气温为4.5°C。最高气温为39.7°C。(出现在1965年05月22日),最低气温-34.4°C。年降水量376.1㎜,且多集中在7~8月上旬。年均无霜期131天。早霜一般在9月10日左右出现,晚霜(因山滩区气候不同)在3月23日~5月30日之间。风向多为偏西风

交通

全旗境内“8公5铁”纵横交错,高速、高铁、机场等大交通格局已形成。G6(丹拉)、G55(二广)高速公路,110、208国道和在建的准兴运煤专线、集张、集通、集二、丰准和拟建的京呼高铁共“6公6铁”穿境而过。

乌兰察布高铁站位于察右前旗新区的东北部(北至集宁新区平地泉西街、南至友谊大道、东至商都街,西至达尔登大道),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按照市委确定的将乌兰察布市高铁站区打造成为“立体交通的枢纽、中心城区的亮点、商务经济的高地和面向国际的窗口”的总体定位,察右前旗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总投资约11.68亿元,重点实施“两横四纵”道路及道路两侧绿化、站前广场、景观水系工程和站房东西两侧商业配楼建设。

全旗5个镇、4个乡,全部通了沥青水泥路,通畅率为100%,全旗公路路网基本形成县乡村相互联结的公路网络。

水文

河流分为内陆河黄旗海水系和外陆河水定河水系,主要内陆河有霸王河。黄旗海水约14万亩,是内蒙古自治区8大湖泊之一黄旗海是察哈尔右翼前旗最大的湖泊,东西长约20㎞,南北宽约9㎞,面积达110平方公里,占察哈尔右翼前旗总面积的4%

截止到2008年,察哈尔右翼前旗浅层水位埋深约2m~5m之间,主要分布在黄旗海周围和马连滩盆地。

消防

察哈尔右翼前旗消防救援大队成立1997年,中队始建于1980年,共同启负着全旗2440平方公里的防、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

大队现有干部6人,中队指战员18人,其中党员13人,团员11人;消防车辆共6辆,其中水罐车2辆、泡沫水罐联用车1辆,登高车1辆,抢险救援车2辆。公务执勤车辆4辆;营区占地面积13497.3平方米,建筑面积3596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内部功能齐全,设有党委会议室、车库、餐厅、理发室、医务室、综合娱乐室、电子阅览室、接待室、荣誉室、晾衣房等库室


附件2:察哈尔右翼前旗灾害事故评估预判

气象灾害分析:

察哈尔右翼前旗的气象灾害主要有如下几类:干旱、霜冻、冰雹、大风、 洪涝、沙尘暴、寒潮、雪灾等。主要气象灾害时空分布特点是:冬、春季呈干旱、大风、冰冻、暴雪、沙尘暴特征,夏季呈暴雨、洪涝等特征。每年1月、4月、7月这3个时段是高发时段,就是察哈尔右翼前旗重点防灾和应急时段。

地质灾害分析:

察哈尔右翼前旗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少量的地面裂缝、河岸坍塌等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防范期为1月1日至12月1日,重点防范期为汛期,即5月1日至9月30日。

洪涝灾害分析:

察哈尔右翼前旗地区降雨天气虽然不频繁,但雨量集中,强度(尤其是相对强度)大,突发性强。主要表现在夏季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频发,是本区重要灾害性天气之一。暴雨主要集中在7~9月,年平均降水量在110~350毫米之间。这期间暴雨伴随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不仅给农作物和畜牧业带来一定的损失,还给城市的运行带来影响或灾害。降水过度集中极易形成汇流,对城市排水、交通公共设施形成很大压力,冲毁房屋、冲走人畜、损坏交通道路及各种设施,形成洪涝灾害。

另外,旗内湖泊在暴雨期间也会导致洪涝灾害;境内还有大小河流在雨季极易形成山洪和泥石流等灾害。

干旱灾害分析:

春末夏初旱情严重,全旗以温带半干旱为主,干旱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使水资源出现严重匮乏的现象,干旱不但严重影响我旗的农、牧、林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而且已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降水量的多少与干旱的发生有直接而密切的联系,也可以说是干旱能否发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察哈尔右翼前旗干旱主要发生在6月至8月,其预测方法有较大的难度。造成我旗严重夏季干旱的主要气象因素,一是降雨量严重不足,二是气温异常偏高,同时强日照也加速旱情的发展进程。

附件3察哈尔右翼前旗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

序号

应急职务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1

总指挥

班秀萍

  旗委副书记、旗长


2

常务副总指挥

许恩志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3

副总指挥

甫海燕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4

崔志国  

旗政府副旗长


5

魏建明  

旗政府副旗长


6

尚晓宏  

旗政府副旗长


7

梁翼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8

李雪峰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9

郭强

  旗人武部副部长


10

马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11

杨勇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12

郭春宝

  旗气象局局长


13

赵杰

旗交通运输局长


14

王治国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15

防办主任

马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16

成员

闫建伟  

旗组织部长


17

任劲松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18

赵启文

  旗政府办副主任


19

薛磊

   旗政府办副主任


20

王俊生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21

任培培

  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2

张甲奇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3

王春明

  旗公安局副局长


24

刘亮

  旗民政局局长


25

刘效杰

  旗司法局局长


26

邓英魁

  旗财政局局长


27

杨宏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28

成员

席明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29

杨利平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30

贾瑾  

旗林草局局长


31

吕宝平

  旗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32

刘建军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33

贾志刚

  旗水利局局长


34

周晓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35

张斌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36

马贵廷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37

张云贵

  旗园林服务中心主任


38

冀东

  新区建设管委会主任


39

徐永明

  天皮山园区管委会主任


40

王向东

  融媒体中心主任


41

王河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42

王东海

  旗供电分公司经理


43

陈艺文

  森林公安局局长


44

祁小明

 呼铁局土贵乌拉站站长


45

景宇彪

  土贵乌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46

田日东

  平地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47

梁晓辉

  玫瑰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48

邢江峰

  巴音塔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49

田聪慧

  黄旗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50

王少军

  三岔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51

赵利荣

 黄茂营乡人民政府乡长


52

刘冰

  乌拉哈乡人民政府乡长


53

斯琴

  老圈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54

贾敬源

  旗交警大队教导员


55

乡、镇级

应急救援队

  土贵乌拉镇应急救援队


56

  平地泉镇应急救援队


57

  玫瑰营镇应急救援队


58

  巴音塔拉镇应急救援队


59

  黄旗海镇应急救援队


60

  三岔口乡应急救援队


61

 黄茂营乡应急救援队


62

  乌拉哈乡应急救援队


63

  老圈沟乡应急救援队



有关应急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备注

内蒙古应急指挥中心

0471-4826031


内蒙古应急减灾委危险化学品减灾委

0471-4825125


乌兰察布市市政府总值班室

0474-8320091


乌兰察布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0474-4852039


乌兰察布市市总工会

0474-8321139


乌兰察布市气象局

0474-8386946


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值班室

0474-3902378


察哈尔右翼前旗应急管理局

0474-3901122


公安局

110


燃气抢险

96707


供电抢修

96266


供水抢修

0474-5202667


交警部门

122


消防部门

119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0474-2313113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医院

0474-3902465




附件4: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一览表

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救援站应急救援装备配置表(一)

存放地点: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救援站      保管人(电话):王河

装备名称型号

装备数量

单位

备注

水罐消防车

2


泡沫消防车

1


32米登高平台消防车

1


抢险救援消防车

2


公务执勤车

4


无人机

1


消防头盔

61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74


消防手套

92


消防安全腰带

37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80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2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37


消防呼救器

28


消防员方位灯

19


消防腰斧

18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25


防静电内衣

4


消防护目镜

43


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

33


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

50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

65


消防员抢险救援靴

40


骨传导通话装置

4


手持电台

14


有毒气体探测仪

1


可燃气体检测仪

1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1


测温仪

1


生命探测仪

1


锥型事故标志柱

11


隔离警示带

5


闪光警示灯

2


手持扩音器

2


躯体固定气囊

1


肢体固定气囊

1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4


救生照明线

2


折叠式担架

2


伤员固定抬板

1


多功能担架

1


消防救生气垫

1


救生缓降器

3


医药急救箱

2


气动起重气垫

1


救援支架

1


救生抛投器

1


救生软梯

1


手动破拆工具组

1


液压破拆工具组

2


双轮异项切割锯

1


无齿锯

1


液压千斤顶

1


毁锁器

1


绝缘剪断钳

1


外封式堵漏袋

1


捆绑式堵漏袋

1


下水道阻流袋

1


金属堵漏套管

2


注入式堵漏工具

2


木制堵漏楔

1


无火花工具

1


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

1


移动式排烟机

2


移动照明灯组

1


移动发电机

1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14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2


二级化学防护服

2


一级化学防护服

2


化学防护手套

4


防高温手套

4


电绝缘装具

3


防静电服

4


消防阻燃毛衣

22


消防员降温背心

8


移动供气源

1


消防用救生衣

16


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

6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6


消防轻型安全绳

10


消防通用安全绳

2


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

6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17


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

1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5


空气充填泵

1


水幕水带

4


多功能消防水枪

5


直流水枪

12


灭火救援指挥箱

1


单兵图像传输设备

1



察右前旗应急物资储备表

  保管人(电话):

装备名称(型号)

装备数量

备注

50把


钳子

5


铁锹(方)

50


铁锹(圆)

50


水枪

6个


绳子

28捆


编织袋

1000


救生衣

100件


两相发电机

5台


无堵塞污水电泵

5台(两相)


电线线圈

5


电线

7捆


手电

40个


毛巾

100


军用望远镜

1个


警戒线

20盘


喊话器

20个


太阳能警报手电

20


雨伞

50


探照灯

3个


雨鞋

100双


雨衣

100


水带

50


沙袋

300个



附件5察哈尔右翼前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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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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